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可以处以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