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1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取消
2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取消
3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取消
5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国家文物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
6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7
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8
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9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取消
10
人力资源测评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13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取消
14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取消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1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取消
18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19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0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1
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取消
22
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
取消
23
职业卫生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26
金融专业英语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
取消
29
物流师和采购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
《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取消
32
冶金行业造价师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33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34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
取消
35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
取消
36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取消
37
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
取消
38
产权交易职业资格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水平评价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取消
39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
工商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取消
4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
取消
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42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
43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
中国铁路总公司
水平评价类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1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8
影视设备机械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9
舞台音响效果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0
拷贝检片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1
拷贝字幕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15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6
旅店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7
浴池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8
人造花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拓展资料
还有效,现在国家资格目录清单还保留电子商务师的职业资格。
向左转|向右转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2016年国务院取消47项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47项职业资格证书有:
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价格鉴证师、矿产储量评估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棉花质量检验师、计量检定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河道、水库管养人员、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网络编辑员、采购人员、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检验人员、机泵操作人员、美术品制作人员、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推销、展销人员、水上运输服务人员、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水产品加工人员、人造板生产人员、原烟复烤人员、卷烟生产人员、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印染人员、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扩展资料:
2016年6月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以国发〔2016〕35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决定》明确,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
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分五批取消了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本次再取消47项。至此,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319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52%。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
2016年取消47项职业资格证名单,取消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价格鉴证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取消
2
招标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
取消
3
矿产储量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
取消
4
物业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
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取消
6
棉花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取消
7
计量检定员
质检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取消
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8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中国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取消
9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取消
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小类
细类(职业)
1
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灾害信息员
民政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取消
2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花艺环境设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3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4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录音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5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
轮胎翻修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6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7
河道、水库管养人员
水域环境养护保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8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集成电路测试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9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照明设计师、霓虹灯制作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0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数字视频合成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1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室内环境治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2
编辑
网络编辑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取消
13
采购人员
采购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4
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取消
15
检验人员
合成材料测试员、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玻璃分析检验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取消
16
机泵操作人员
混凝土泵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7
美术品制作人员
装饰美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8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音响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9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0
物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1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插花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2
推销、展销人员
营销师、服装模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3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港口客运员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4
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汽车货运理货员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5
水产品加工人员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6
人造板生产人员
人造板饰面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7
原烟复烤人员
打叶复烤工、烟叶回潮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8
卷烟生产人员
烟叶制丝工、膨胀烟丝工、烟草薄片工、卷烟卷接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9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
滤棒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0
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电焊条、焊丝制造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1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铝制品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2
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塑料制品配料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3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
搪瓷瓷釉制作工、搪瓷坯体制作工、搪瓷涂搪烧成工、搪瓷花版饰花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4
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
空调器装配工、电冰箱(柜)装配工、洗衣机装配工、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5
印染人员
坯布检查处理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6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顺丁橡胶生产工、丁苯橡胶生产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7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环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8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湿纺原液制造工、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