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需要什么样的硬件设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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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法人资格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城乡规划编制合同,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城乡规划编制合同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的初审意见;

3、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职证明等;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7、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合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城乡规划编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城乡规划编制合同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城乡规划编制合同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城乡规划编制合同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没有法定情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城乡规划。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信息系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及监督的效能。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许可条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核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发生违法建设。第十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第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城市规划审批的流程是什么,城市规划有哪些步骤。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市规划审批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2.拟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3.针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4.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审查规划大纲。

5.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论证会,审查规划方案。

6.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并组织宣传。

二、分区规划编制与报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分区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分区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1.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1.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其他单位委托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组织审查。

2.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3.拟定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形成批复意见。

4.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五、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报批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法定图则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公开展示法定图则草案,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会备案,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六、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

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单独编制和审批;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各阶段规划的组成部分,随各阶段规划一起编制和审批。

1.拟定城市设计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七、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市政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市政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市政专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八、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下达区政府确定的村镇规划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村镇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村镇规划报批成果。

3.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其他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和审批,村庄规划由规划分局审查和审批。

4.经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九、专业规划综合协调和报批

1.单独编制的各专业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局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2.市级以上层次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上级来文部门;市一级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发送来函单位,抄送市政府。

城市测绘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分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何办理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

关于怎么办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升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合同,→(谢しろຂбちll49ろち)这有众多成功案例,以下为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城乡规划编制合同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的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职称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证明、执业证明、职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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