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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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其他地段或者地块可以编制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段或者地块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

政府采购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乡规划编制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政府采购程序是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从一开始确定立项采购直至采购活动完全结束的完整的运作过程。狭义的政府采购程序是指为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根据所确立的政府采购方式的特点,法律规定的执行该政府采购方式所应遵循的步骤。采购机构按政府采购法规和政府经济政策的需要,在既定的采购原则下,制定合适的采购目标。采购计划要明确采购的政策、采购要达到的目标、采购进行的程序、组成人员、选用的采购方式、采购的各项规则,甚至合同的主要内容都要在计划中确定下来。因此,政府采购的计划必须有细致、周全的考虑。在确定城乡规划编制政府采购了政府的采购计划后,采购机构应向社会公开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涉及到所要采购的商品或劳务的品种及性能。政府一般采用两种方式提出其需求:一种方式是“功能说明”,意即,政府向供应商较详细地说明所需采购的各商品的功能情况,并要求供应商在提议中向政府表明其产品或劳务满足这些功能所要求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设计说明”,意即政府在采购之前说明其如何进行采购。另外,政府还需要对其采购的产品和劳务总量、商品交货期以及劳务有效期等要求进行明确说明。这一步的主要目的是拟定政府采购的总计划以及对供应商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十三五城市规划评估需具备哪些资质投标

投标人应具备资质条件:

1、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进入政府采购活动城乡规划编制政府采购的必备条件;

2、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扬中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必须遵守扬中市委扬发[2007]年46号文件《扬中市招投标大市场廉政监管办法》按规定取得《廉政准入通知书》;

4、工商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和社保缴费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近一年内);

5、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6、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按照公告要求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述各项有效资质文件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函(见“扬中政府采购网”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标书下载”城乡规划编制政府采购,用户名和密码均为zfcg,打印后加盖公章,不得修改其条款)参加报名登记,未参加报名登记的投标人不得领取招标文件,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报名登记后拷贝标书(U盘自备)。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可以参加政府采购吗

要看具体的召投标条件。 如,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4)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专业)及注册规划师资格;(5)具有同类规划设计的工作业绩;(6)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团队投标。

十四五规划编制需要什么资质

“十四五”规划编制项目公开招标所需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并提供下列材料: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乙级或咨询资质等级乙级及以上;

4.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近三年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区域经济规划或城乡规划设计业绩。

5.类似项目业绩,企业承担过“十三五”或“多规合一”相关项目优先考虑;

6.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中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三年,提供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