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怎么样?
张家港市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是1998-02-18在江苏省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8号建设大厦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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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822515047563,企业法人徐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张家港市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是:主营:城镇建设规划、设计、工程测量、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93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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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法律分析:国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规划科规划工作总结
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自身的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肯定成绩,得到经验,找出差距,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总结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规划科规划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规划科规划工作总结1
20xx年是规划工作任务比较重的一年,土地、矿产两个规划的修编,建设用地置换及挂钩试点等工作的开展给正常的规划业务增加了很大的强度。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xx年,为配合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共分8个批次调整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涉及唐冶、胶济铁路、机场航站楼、省地震局等用地项目26个,面积达489公顷,其中2个批次已通过审查,取得了批准文件;3个批次已初步通过省厅的审查;1个批次正在审查;2个批次正在组卷上报。共对20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土地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局。
为保证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仲宫镇、彩石镇、西营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进行规划调整,目前规划调整卷宗正在审查中。
土地、矿产两个规划的修编工作也正在进行,目前,矿产规划的'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土地规划的修编工作也开始着手乡镇级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我区上报的建设用地挂钩试点项目已于上半年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项目实施,现项目方案已上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由于前期上报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材料无法按照市国土局的要求进行完善,所以必须重新选定新项目,目前,西营镇黑峪村、唐王镇北殷联社已初步被选定,正在进一步完善材料。
二、存在问题
目前规划科面临工作压力大,力量薄弱,人员分散的问题,科室人员平均年龄在44岁(仅次于信访科),来自自身身体、家庭等方面的原因给科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由于科室人员分布在局里和大厅,而目前大厅规划窗口基本闲置,建议局领导考虑撤销大厅规划窗口,以充实科室人员力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积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争取市局最大支持,同时进一步完善矿产规划的修编成果;
2、为保障20xx年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积极向市局争取指标,同时加大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力度;
3、积极配合兄弟科室的工作。
规划科规划工作总结2
今年以来,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局领导的工作要求,我科室全心投入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科室,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好各项法定编制规划论证,审批等后续工作
1、《张家港市凤凰镇总体规划(20xx-20xx)》、《恬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申请材料已递交省厅,等待省厅安排时间,准备论证及其他工作,5月份省厅回馈关于我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意见,我科室及时同苏规院对接,就修改意见研究探讨。
2、《凤凰办事处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口办事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接市规划局,递交相关资料,市政府已批复。我科室继续对接苏科院完成装订最终成果,并对港口办事处局部地块性质进行调整并出相关修改意见,且《港口办事处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苏州市规划优秀成果奖,获奖1万元。
3、《凤凰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鸷山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基本完成,新城核心区控规在摸清9#地块内垃圾填埋场情况后,我科室多次与苏科院对接探讨研究该地块商业开发的合理方案;鸷山区域控规结合招商工作及时调整优化方案,以上两个控规待明确是否再次镇级汇报后上报市规委会。
二、科学规划,推进新城项目建设,提升新城品质
1、加快凤凰科文中心,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
科文中心内装:组织苏明装饰,文化中心等相关单位分别于2月、3月、5月先后3次进行科文中心内装方案汇报,对科文中心内部各个功能区域装饰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就整体工程的总价控制,装饰风格,地面、墙面材料,灯光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及要求并最终形成科文中心内装方案;
科文中心幕墙:组织九城都市、柯利达对科文中心幕墙施工细节,电影大厅入口幕墙,玻璃幕墙与石材幕墙接缝问题,建筑墙面开窗问题等等进行讨论研究并完成科文中心幕墙施工图纸设计。
施工图纸:协调地勘单位进行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地质勘探并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对接九城都市根据最新红线调整科文中心,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总平图;对图书馆内24小时阅览室,亲子阅览室等进行功能布局调整,体育馆顶部钢结构根据功能要求进行调整等。
2、加快重点区域景观规划建设
汉江路、凤凰大道景观规划设计:多次组织郎程师设计院对方案进行汇报以及专题研究,对景观规划空间及现状进行实地测量研究,为设计提供详实数据。重点讨论研究了景观设计常水位问题,综合考虑新城区管线空间布局,形成最终方案。
10#地块矿坑景观规划设计:邀请郎程师对10#地块矿坑进行景观设计,对10#地块进行现场勘察、调研,结合我镇10#地块城市商业综合体方案设计,完成了初步方案设计。
3、做好新城区内地块出让前期资料及后续跟进工作
对接国土部门对新城区内2#,7-8#,凤凰法庭、检察室,凤凰
酒店,凤凰湖茶室,远祥项目等等6块地块进行了出让红线确定,拟定2#、7-8#规划条件及初步方案设计,进行了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对3#、4#地块征地红线进行了现场放样,并就望湖路两侧征地红线进行调整。
4、加快新城综合管线规划设计,完善新城基础设施
会同电力、电信、移动、给排水等部门对新城核心区内各市政管线进行综合布置,多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摸清现状,认真分析研究讨论,综合考虑各地块需要,制定研究出《凤凰新城综合管线方案设计》,为后续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奠定规划基础。
三、积极开展保留村庄点位规划,打造“美丽村庄”新亮点
《凤凰镇保留村庄点位布局规划》经市规划局公示结束,并发文。我科室召集国土,各村对点位的发展方向,发展用地及即时启动建设的农户户数、用地进行了了解掌握。根据镇村庄建设会议精神,编制《凤凰镇保留村庄农户建房实施细则》并邀请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中心开展全镇35个保留村庄点位详细规划工作。目前已完成程墩村酒店弄,清水村陆家宅基,魏庄村黄家新桥前期调研工作,其中酒店弄完成核心区三星级康居乡村整治规划工作并向市政府汇报,清水村陆家宅基,魏庄村黄家新桥完成初步方案设计。
四、重抓古镇各项规划,有序推进古镇保护建设
根据镇主要领导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即时启动恬庄五期工程各项规划工作。恬庄巡检司,义庄方案设计积极对接文保部门,设计院确定设计规模,功能布局,建筑形制等等,目前已完成方案设计。细化
恬庄古镇区五期工程中入口平桥及道路方案和施工图纸设计。完成继缘道院、新建古宅及道路系统初步方案设计。
五、不断提高完善各安置小区建设品质,推进城乡一体化
完成恬庄社区服务用房装饰,恬庄便民餐厅厨房方案,恬庄小学、幼儿园,凤凰小学食堂扩建,双龙花园四期室外配套工程,安庆花园社区用房及喜事厅,凤凰花园围墙,恬庄花园停车位增设等8项工程前期方案设计,为不断提升安置小区品质建设,做好规划服务工作。
六、新城招商工作
1、整理2#、7-8#、港口府前街地块资料及20xx年凤凰镇经济社会数据,对接奥美广告公司更新调整凤凰新城房产招商手册。
2、梳理中国房企200强,江苏省房企50强,苏州20强企业名单,为下一步新城招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掌握工作。
3、对接土拍网,对20xx年凤凰镇土地招商推介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形成最终方案,并参与苏州房产推介会。
4、配合控股公司对接中新集团、皇家龙旗等单位,就鸷山区域开发进行相关介绍及洽谈并提供凤凰镇经济,社会,规划等相关资料
5、配合控股公司对接远祥集团,就商业综合体项目在设计过程中的燃气,电力,给水,有线电视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七、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1、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34件,管线选址意见10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件,农户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49件
2、每周联合综合执法局,工程科进行两次联办审批工作,截至6月,共审批户外广告57件,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审批7件,临时围挡11件,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3件。
3、完成三期安置房11宗土地招拍挂等前期土地成本测算,规划条件等手续,完成土地招拍挂以及房屋质量鉴定工作。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城乡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许可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