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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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条款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多少年
连云港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6-2030)
[日期:2007-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连云港市城建档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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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编背景
随着近几年来国家宏观形势、江苏省宏观政策城乡规划编制办法五年微调的战略转变城乡规划编制办法五年微调,特别是国家和省对连云港市提出更高的定位,已经对连云港城市发展产生城乡规划编制办法五年微调了巨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上版城市总体规划与社目前城乡规划编制办法五年微调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已不相适应。为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的统筹、协调与引导作用,促进区域城镇合理、健康发展,特进行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修编依据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以及国家、江苏省、连云港市其他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而制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临洪河及蔷薇河以东,烧香河以西,板浦镇以北,以及东部近海部分浅滩海域, 总面积为705.94平方公里。
本次规划的基本原则为:
(1)区域协调发展原则;(2)可持续发展原则;(3)生态型发展原则;(4)节约型发展原则;(5)以人为本的原则;(6)近远结合的原则。
本次规划的基本理念包括:1、发展优先理念;2、秩序优先理念;3、生态优先理念;4、管理优先理念。
城市性质:我国沿海中部重要的国际性海港工业城市,江苏省新兴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现代化的滨海旅游城市。
城市职能:1、沟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重要结点与区域中心城市; 2、中国中部沿海的国际性干线大港; 3、江苏省沿海开发重要支点与临港产业基地;4、山海相拥、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海滨城市;5、开放创新、和谐发展的生态人居城市。
城市规模:
本次规划预计至2030年连云港中心城区人口规模达到250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50万平方公里左右。至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达190万人,用地规模190平方公里.
城市发展的策略:
1、港口立市、以港带工;2、做大做强中心城市;3、统筹区域与城乡发展;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5、营造滨海生态宜居城市。6、探索经济增长的新模式。
城镇空间布局规划:
(1)市域空间主框架:“一体两翼”
一体:包括连云港市区(由新海城区、连云城区、滨海新城、国际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宋跳-大浦产业园区等组成)及沿东陇海铁路西进直至东海县城区域;
“两翼”:“一体”南北两侧的滨海区域。
(2)市域城镇空间结构:“一心三轴”
“一心”:连云港都市核心区,范围包括以滨海新城为核心,由新海城区、连云城区和赣榆县城(青口镇)构成的区域。
“三轴”:指沿海城镇发展轴、东陇海城镇发展轴、宁连城镇发展轴。
(3)三极拉动:通过新海城区的西向拉动、赣榆县城的北向拉动、连云城区的南向拉动,统筹四县区域发展。
市域人口及城市化率:
本次规划预测连云港市域总人口在2015年达到523万,2030年达到633万人。
城市化率2015年达到60%,2030年达到75%。
城镇人口2015年达到314万,2030年达到475万。
产业发展与布局:两带一心两区
(1)沿海产业带:沿海临港型重化工业为主,壮大以石化产业、重型装备制造产业、能源工业产业、物流产业为主导的临港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和滨海旅游业。
(2)东陇海产业带:资源加工和劳动-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以医药制造业、硅资源加工等新材料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
(3)一心(滨海新城):现代服务业为主,通过生产性服务业务配套区(包括综合物流区、电信电力、银行保险、广告金融服务、信息处理、大众传播、医疗保健、商业咨询、人才培养等)和消费性服务业配套区(包括文教体育、展览、会馆、宾馆、餐饮、休闲娱乐等)的建设,成为国际性商务商贸中心。
(4)两区(北部、南部郊县产业区):重点发展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生态农业等。
市域城乡统筹发展:
(1)城市支持乡村;(2)工业反哺农业;(3)合理推进城镇化;(4)保护生态环境。
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目标定位:“山海相拥知名旅游城市”
着力塑造“神奇浪漫之都、灵秀宝地连云港”城市旅游形象。
中心城区空间结构规划
城市空间结构:由“带状组团城市”到“组群集合城市”
中心城区景观系统规划
寻求“山、海、城、河”完美交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意向,塑造具有明显文化特征和现代城市气息的滨海宜居城市。
景观系统结构:“三轴共生(山之轴、海之轴和城之轴),文化交融;绿网楔嵌,山海明珠”。
综合交通系统规划
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1)分离疏港交通与城市交通;(2)整合区域综合交通体系;(3)建设大型交通设施引导产业发展。
连云港港口发展目标
2010年总吞吐量达到12000万吨,集装箱吞吐量400万TEU;2020年总吞吐量达到19000万吨,集装箱吞吐量1000万TEU;2030年总吞吐量达到30000万吨,集装箱吞吐量1800万TEU。
城乡公路系统规划
由国省干线、一般干线形成连云港市主要公路运输通道,构成连云港市“两纵两横”的高速公路网络和“五纵五横”快速干线网络,承担起连云港市区域交通的主要功能。
内河运输系统规划
连云港市航道网由“二纵三横”干线、联络干线、重要支线航道、五大节点组成。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总体目标
坚持城市建设基础先行,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建立与全市总体发展战略格局和区域发展相适应的,满足各种需求、适度超前、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尽量为实现城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提供可能性,确保快速发展的需求。
近期基本消除“瓶颈”性制约因素;中期实现与经济社会平衡发展;远期加大项目储备,力争适度超前。
综合防灾规划
加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抗御较大灾害的能力。构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提升应急反映和救援能力。全面提高防灾抗灾整体水平,达到遇中小灾基本不受影响,遇大灾能够短期恢复。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建设三大体系、构筑三道屏障。创建一流生态城市,把连云港建设成“城外阡陌纵横,山水环绕;城内林木森森,海波逐港”的现代化山海城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