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是干什么的?

规划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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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城市规划师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

城市规划师城乡规划的编制职责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

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城乡规划的编制职责,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城乡规划的编制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城乡规划的编制职责我和大家分享关于城市规划师的具体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更多信息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哦。

一、工作内容

"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前提。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城乡规划的编制职责

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

3、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城市的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5、拟定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设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

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短期建设项目,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

二、工作职责

城市规划是门综合的学科,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项资源、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

工作职责是协调好甲方或者开发商与民众的利益的中间人。从事规划管理工作的规划师属于政府行政部门。而从事规划设计的规划师主要负责方案设计等。但不管哪一类规划师都要严格遵守规划师的原则。

城市规划师分为三种,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设计院或设计公司的城市规划师,服务专属企业的城市规划师,政府部门的规划师或者说是规划管理部门的干部、公务员,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各类规划,组织审核一些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包括负责核发“一书两证”,提供设计条件和一些简单的技术咨询,同时还负责规划公示、项目监督检查等等。

设计单位的规划师,也是大多的城市规划师,主要负责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规划编制任务,绘图,沟通,汇报,修改,再汇报,刚毕业的主要负责电脑绘图,有一点经验和能力后,可以负责项目接洽、沟通、汇报等。

服务专属企业的规划师,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内部的规划师,主要负责与设计单位、规划项目审批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土地、消防、人防等)的沟通,提出设计要求,和修改意见,确保项目以低成本、高效益的顺利通过审批,为公司赢得最大利润。

三、城市规划师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年,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日常工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 10 月中旬。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四、城市规划师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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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法律分析城乡规划的编制职责:国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的编制职责,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怎样理解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国务院还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此,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1、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2、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省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3、严格规划许可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4、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5、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6、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要着重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7、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

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城乡规划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各地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把城乡规划工作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