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什么审批

国务院审批。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方向。顺应城镇化大趋势,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正确方向,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促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整体谋划、重点突破。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使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环境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及经济开发区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逐步把城市建设成布局合理,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生态良性循环,环境优美、清洁、舒适、安静的现代化城市。第五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六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征求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组织公众参与,并经过专家评审。第八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程序分三个阶段:

一、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二、城市环境规划研究阶段

三、城市环境规划审批阶段第二章 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的编制第九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大纲及实施方案(简称纲要,下同)是开展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任务是在开展初步调查、收集和汇总有关基础资料、数据基础上经初步综合分析后,提出规划研究主要内容、重点,方法,设计规划研究子课题。第十条 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包括规划目的、原则、技术路线、编制依据、采用标准、规划区范围和期限等。

(二)城市概况:包括环境概况(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三)在综合分析城市概况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城市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确定规划研究重点及主要内容。

(四)环境规划子课题的设置。

(五)规划编制的组织分工、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第三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城市环境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明确城市主要环境问题,确定城市环境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提出城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方案,合理配置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中应当对城市环境保护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环境保护计划为城市环境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期计划期限一般为五年。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全市市域(或全县县域)城镇体系环境规划,重点为市域(或县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区、自然生态保护区、乡镇环境建设以及全辖区范围内的水系和海域等的环境保护与发展。

(二)充分分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对环境保护的有利和制约条件,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三)研究城市环境现状,预测未来城市环境状况,并明确城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四)确定城市环境保护总目标,提出分期目标和城市环境控制指标,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

(五)研究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六)编制近期环保计划,确定近期环保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证措施。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

(一)环境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二)环境规划的图纸包括:

1、城市地理区位图

2、城市现状图

3、城市总体规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图

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规划图

6、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图

7、城市大气污染源现状图

8、城市水污染源现状图

9、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0、城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1、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2、城市年污染系数玫瑰图

13、城市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图

14、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图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有哪些?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r\n\r\n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r\n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r\n\r\n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r\n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r\n\r\n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r\n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n\r\n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n\r\n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n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n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r\n\r\n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r\n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r\n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r\n\r\n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r\n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r\n\r\n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n\r\n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n\r\n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r\n\r\n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r\n\r\n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我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①现场踏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了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与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到选址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和踏勘。进行直观审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避免由于盲目审批带来不良后果。 ②征求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用地前,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尽量使土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安排趋于合理。

③提供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可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地址范围的红线图,在红线图上标明现状和规划道路,并提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④审查总平面图。主要审查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运输方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与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⑤核定用地面积。根据城市规划设计用地定额指标和该地块具体情况,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土地。

⑥许可证核发。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什么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实行行政审批许可证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我国各类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1、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直辖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设置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3、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 万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设置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

的其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设置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设置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

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

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5、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6、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7、城市详细规划.

8、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

9、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