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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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年报表:“(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年报表,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年报表,下同)”。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内设机构13个:

1、秘书科

承担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秘、办公自动化、信息公开、机要保密、对外宣传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计划生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保卫、信访稳定及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2、综合管理科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规划;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资金计划编制拨付及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局属单位财务统计、财务决算工作;收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监督检查局属单位各项收费的收缴和管理;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统计工作。

3、房产市场管理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承担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直管公房经营监督管理;承担城市土地二、三级市场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承担市区私房改造政策遗留问题的落实工作;承担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承担对房地产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承担县市区城镇房地产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4、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二、三级市场的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全市住宅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建立及备案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和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发放;组织全市房地产开发有关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全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承担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档案管理;承担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的核准认证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承担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和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审核工作;承担对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组织全市房屋拆迁及房屋安全业务培训工作。

5、物业管理科

承担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担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组织工作;承担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的收缴、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验收备案登记工作;承担全市物业管理市场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监管备案工作。

6、住房保障科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承担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实施工作;承担城区廉租住房房源的筹集、代建、配建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审批、分配工作;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工作;承担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有关统计工作;拟定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房改方案的实施情况;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检查指导建设项目的落实工作;审批城区经济适用房和各单位及中、省驻咸单位集资建房及其转售和房改住房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界定和售房价格及租金测定工作。

7、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并监督执行;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承办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性质,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总平面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承担建设用地规划的放线验线,对全市用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全市用地规划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

8、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承担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拟定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建筑方案审核;参与初步设计、修建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承担临时性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各类建设项目(除市政管线)的放线、验线工作;参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9、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

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承担在城市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招牌、灯箱、霓红灯、电子显示牌(屏)、宣传栏、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广告的定点和审批,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临时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其它广告设施的定点和审批;承担房屋建筑装修装饰方案的审定工作;承担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市政规划管理科

编制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综合管线规划;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路网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专业管线工程规划(包括给水、电力、通讯、热力、煤气、天然气、防洪、雨水、污水及其他管线)审查、审定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各类市政管线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参与有关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11、建筑监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及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格)审批管理及市场准入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行为;承担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承担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负责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注册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承担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工作。

12、勘测规划设计科

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承担房产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地图出版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及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组织全市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的初审上报工作;承担全市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全市工程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成果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对县城和未设区市总体规划进行评审; 承担市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报批工作;参与编审我市城镇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年度编制计划的编审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镇建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对全市城镇和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城镇和村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指导各市县区县城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县城、村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 承担农村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 组织县城、村镇年度报表编制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等重要文稿;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网络问政、调研、督查等工作;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负责考勤考核等工作;负责编制经费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按权限审批经费开支等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

(二)人事股(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干部考核、调配和统筹协调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休假计划;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投诉电子监察实施监督工作。

负责局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等工作;组织指导党员培训和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建设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委归口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法规监察股

负责组织制(修)定有关规划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建设方面法律和法规解释、清理、汇编、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考察、上岗发证报审工作;负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拟订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四)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宣传贯彻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房地产发展规划、开发建设量等指标;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晋升级和年检的初审工作。

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计划,拟订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负责区内居民及住房困难群体的调查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会同国土、财政、房产部门做好区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五)城市规划股

负责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及中长远规划,拟订城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审查、报批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批专项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城市测绘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珠三角城乡规划一体化及深莞惠规划对接工作;负责各类规划成果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六)规划用地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组织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协助对建设用地批办后的跟踪管理和用地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七)规划报建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报建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临时建(构)筑物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协助对各项规划建设工程和临时建(构)筑物批建后的跟踪监察管理及报建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市政规划股

负责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综合管线规划的审查;负责路口开设方案的审查;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核发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市政交通、工程管线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市政建设项目有关管线问题的.规划协调;参与城市道路红线和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在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参与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各类市政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九)城市建设股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指导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填报城市建设有关报表;指导全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的市场化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商业广告场地有偿使用权的招标。

(十)燃气管理股

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管理;负责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工作;负责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和监督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负责接受燃气方面的举报、投诉和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燃气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十一)村镇规划建设股

对全区各镇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拟订全区各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负责审查、报批全区各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有关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核发各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镇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和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各镇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管理股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宣贯建筑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和工程标底备案工作;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建筑业企业生产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协助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股

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动力城市生活污水装置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助组织行业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工程项目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建设进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二、其他事项

调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隶属关系,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建制划转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惠阳区分局。

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2000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4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43条决定,废止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年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年报表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年报表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