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石高速收费标准
一型0.33元每公里二型0.66元每公里三型0.97元每公里四型1.80元每公里五型2.00元每公里一型车:1-7座(含7座)客车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2吨以下(含2吨)货车二型车:8-19座(含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20-39座(含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40座以上(含40座)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五型车: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各省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全国主要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标准1、吉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型号车辆种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小型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7座以下(含7座)客车0.25中型2.5吨以上至7吨以下(含7吨)货车,7座以上至28座以下(含28座)客车0.45大型7吨以上至14吨以下(含14吨)货车,28座以上客车0.60特型14吨以上货车1.202、沪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车辆种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6座以下小型客车(包括6座)0.40中型客车6座至20座(含20座)、小型货车2吨以下(包括2吨)0.60大型客车20座至50座(包括50座)、中型货车2吨至5吨(含5吨)0.80大型客车50座以上、重型货车5吨至10吨(包括10吨)1.00重型货车10吨至20吨(包括20吨)1.20特型货车(20吨以上)1.60附注:1、客车种类以座位数目计算为准。2、货车种类以登记最高载重量划分。3、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5元。3、四川省成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辆种类折算载重吨位(吨)公路通行费(元/车公里)龙泉山隧道通行费(元/每车次)10座(含10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10.325.0011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至3吨(含3吨)货车20.648.00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至5吨(含5吨)货车、30卧以下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41.2816.0050座以上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30卧以上卧铺车7.52.4024.00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12.54.0032.0015吨至25吨(含25吨)货车17.55.0048.00为有利于操作以加快车辆时站通过速度,仍然按上表标准和“将元位作三舍为零四进入五,七舍为五八进入十处理,每车次应收费三元及低于三元的一律按五元计算”的办法编制“车辆通行费各收费站区间收费标准表”,各收费站严格巧首亏按“区间标准表”所列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4、合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辆种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客车(附注2)小客车(19座位及以下)0.30中客车(20至40座位)芹没0.60大客车(超过40座位)0.80货车(附注3)小型货车(2.5吨及以下)0.30中型货车(2.5吨至7吨)0.60大型货车(7吨至15吨)0.80特大型货车(15吨至40吨)1.50超大型货车(超过40吨)(附注4)1.50附注:1、最低收费为人民币4.00元,不足人民币1元亦按人民币1元计算。2、客车种类按座位数目划分。3、货车种类按登记最高载重划分。4、在一九九六年以前,超大型货车的登记最高载重量超过40吨,每超重10吨须每公里额外缴付人民币5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每超重10吨须每公里额外缴付人民币10元。5、河北省京石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型号货车客车收费标准(元/区段车次)小型小于1吨小孝神于10座15中型大于1吨小于7吨大于10座小于28座25大型大于7吨小于14吨大于28座40重型大于14吨小于20吨50特大型大于20吨0.05元/吨公里6、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辆种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摩托车0.225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0.45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0.90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1.462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2.138说明: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锅炉车、军车。7、哈尔滨至大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路段全长133Km)通过区间路段收费金额(元)车型分类大耿家至肇东肇东至承平承平至安达安达至卧里屯全程收费标准(元)费率(元/车公里)小型车2吨以下载货车辆19座以下载客车辆20201010600.45中型车2.5吨至7吨载货车辆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404015151100.83大型车7.5吨至14吨载货车辆40座以上载客车辆505020201401.05特型车15吨以上载货车辆606020201601.208、浙江省现行车辆通行费率分类标准通行费=车次费+(里程费*里程)车次费(元/辆次)里程费(元/车辆公里)20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50.40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车、2吨以上5吨(含)以下货车100.80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货车151.20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货车201.6020吨以上及50吨(含)以下货车252.0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S21阿乌高速公路已于12月25日通车,为确保S21阿乌高速公路与相联通的G3014线,按期完成封闭式并网收费,确保道路平安、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S21阿乌高速公路实施全程双向移动测速(一)移动测速路段S21高速公路0公里至237公里路段(二)限速值大型汽车限速100公里/小时,小型汽车限速120公里/小时,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三)2021年12月25日零时起,福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移动测速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请广大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安全车速,平安出行、文明出行。二、S21阿乌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夜间双向交通管制(一)管制路段S21阿乌高速公路全段双向管制。(二)管制时间2021年12月25日起,每日晚19:00至次日早8:00。(三)管制措施交通管制期间,所有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并根据交通标识标志通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十一条 编制临河城市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河界限。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第十三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第十四条 承担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自治州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划的原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第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审批,其中省级经济开发区(含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成片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最新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第六条 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第七条 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大、中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小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七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八条 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向承担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拨付费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省辖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总体规划,由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第九条第七款所称重要的详细规划是指下列地区的详细规划:
(一)城市行政机关、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街道;
(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港口、城市出入口;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各类开发区;
(四)工业区、仓储区、多功能综合区,以及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居住区;
(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在大城市的市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占地多、劳动密集等扩大城市规模的工业项目;同时积极发展卫星城镇。鼓励新建、扩建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选址定点。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并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建设独立的工矿区、港口区、开发区等新区,应当对生活区及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筹安排。
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物价、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第七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
(二)擅自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
(三)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设项目,补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该建设项目建设时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物价、财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各县和湾里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南昌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示的通知》(洪府发[199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