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地质灾害评估甲级资质的条件有哪些???

(一)甲级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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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并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的30%以上。

3、近5年内,独立承担过二项(含)以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工作和四项(含)以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以上评估工作,并承担过两项(含)以上大中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项目,质量良好。

4、具有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有较高的岩、土、水测试和分析能力,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各项制度完善,并通过有认证资格机构的认证。

6、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 (这资料是最准确相信我给你QQ363577765)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二、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三、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质灾害勘查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地灾评估机构资质标准,都需要经过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过,企业要想承接这样的项目,就需要有 地灾资质 中的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不过,说是这么说,一个资质,想要办理下来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业的实力不够,比如说人员不足,设备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对,那都可能无法将地质灾害勘查资质成功办理下来,接下来,地灾评估机构资质标准我们先来地灾评估机构资质标准了解一下地质灾害勘查资质的相关知识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地灾评估机构资质标准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地灾评估机构资质标准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要求有哪些

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执业能力的机构的注册条件:

1、从事土地评估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活动的注册证书2年以上;

2、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

4、 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土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土地评估项目五宗以上;

5、法定代表人是取得土地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4年以上,实际从事土地评估或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估价师;

6、评估公司设置土地评估技术负责人(总估师或副总估师),技术负责人须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4年以上,实际从事土地评估工作4年以上的专职土地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3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 随机抽查的1份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