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质灾害现状
第一节 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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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新疆地质灾害种类多新疆地灾资质备案,主要包括突发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灾害和缓变性沙漠化、盐渍化灾害,此处所述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主要论述新疆突发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灾害的发生情况。
新疆地域辽阔,总的地形轮廓为“三山夹两盆”(即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夹准噶尔盆地和塔里木盆地)。三大山系山脉连绵起伏,地形高低悬殊,新构造运动强烈,气候和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在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的共同作用下,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灾害时有发生,灾情较为严重。
新疆系统的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工作始于1998 年,1998 年以前的灾情统计主要来源于各类研究成果,灾情统计不全面。
一、1958~1997年灾害发生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1958~1997 年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灾害56 起,因灾死亡345 人,经济损失1.27 亿元,详见表6-1-1。56 起灾害中泥石流灾害最多,达33 起,占灾害总数的58.93%,其次是滑坡灾害和地面塌陷灾害,分别为12 起和8 起,占21.43%和14.29%,最少的为崩塌灾害,发生3 起,占5.36%。
56起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乌鲁木齐市、伊犁地区、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塔城地区,共47 起,占83.93%,其中乌鲁木齐市、伊犁地区、巴音郭楞州、昌州吉、塔城地区各发生 14 起(占25%)、12起(21.43%)、7 起(12.5%)、7 起(12.5%)、7 起(12.5%)。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州、吐鲁番地区、喀什地区共发生9起,占16.07%。
1958~1997 年 30 年间,灾害发生最多的年份为 1996 年和1997年,分别为10起和7 起,分别占17.86%和12.5%,其次为1980年,发生5次,占8.93,其他年份灾害发生次数均少于5次。
二、1998~2005年灾害发生情况
1998~2005年新疆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灾害483起,因灾死亡79 人,因灾受伤33 人,经济损失18897.52 万元。详见表6-1-2。
1998~2005年发生的地质灾害以滑坡灾害为主,发生352 起,占72.88%,其次为泥石流灾害,发生92起,占19.05%,崩塌和地面塌陷灾害发生较少,发生26起和13起,占5.38%和2.69%;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是滑坡灾害,因灾死亡60 人,占75.96%,其次为泥石流灾害,因灾死亡14 人,占17.72%,崩塌和地面塌陷分别造成3 人和2 人死亡,占3.79%和2.53%;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是滑坡灾害,达12500.1 万元,占66.15%,其次是泥石流灾害,为6183.54万元,占32.72%,崩塌和地面塌陷灾害造成的损失较少,分别为112.58和101.3万元,占0.59%和0.54%。详见表6-1-3。
表6-1-1 1958~1997年灾害统计表
表6-1-2 1998~2005年灾情统计表
表6-1-3 1998~2005年灾种分类统计表
1998~2005年灾情最重的地区为伊犁地区,发生灾害369 起,占76.39%,死亡62 人,占78.48%,经济损失12233.56 万元,占64.74%;灾情较重地区为克孜勒苏州、巴音郭楞州、昌吉、塔城、乌鲁木齐市,共发生灾害85 起,占17.59%,死亡15 人,占18.98%,损失4671.2万元,占24.71%;其他地区灾情较轻,共发生灾害29起,占6.00%,死亡2 人,占2.53%,损失1992.76万元,占10.55%,详见表6-1-4。
1998~2005 年间发生灾害次数最多的是2002 年,发生灾害206起,占42.65%。见图6-1-1。
图6-1-1 1998~2005年灾害发生次数图
表6-1-4 1998~2005年灾害地区分布表
1998~2005年间发生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是2002 年,损失10775万元,占57.02%。见图6-1-2。
图6-1-2 1998~2005年灾害经济损失图
1998~2005年间发生灾害死亡人数最多的是2003年,死亡23人,占29.11%。见图6-1-3。
图6-1-3 1998~2005年灾害死亡人数图
第二节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
一、地质灾害调查、勘查与治理工作
新疆地质灾害调查、勘查与治理工作起步较晚,主要为国家出资项目。1993年首次开展了“新疆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工作,此次工作以收集资料、编图为主,未投入实物工作量。1998 年以后,国家和自治区逐渐加大了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的投入力度,并先后安排了“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泥石流灾害勘查”、“伊犁地区地质灾害调查”、“阿勒泰市区崩塌、泥石流灾害勘查”、“新疆1∶50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新源县等33 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煤矿塌陷区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示范区勘查”、“新源县、巩留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详见表6-1-5。这些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明显提高了新疆地质灾害的研究程度和防治水平,尤其是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普及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了当地政府和群众对地质灾害危害性的认识,建立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制定了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增强了地质灾害的预警能力,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表6-1-5 国家出资地质灾害调查、勘查工作项目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商业性地质灾害勘察、治理工作开展较少,仅3项,2003年2项,2004年1项,详见表6-1-6。
表6-1-6 商业性地质灾害勘察、治理项目表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为避免工程建设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威胁,国土资源部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并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新疆此项工作始于1999年,至2005年新疆地灾资质备案我区共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135项,其中,1999年开展了1项,2000年开展了5项,2001年开展了7项,2002年开展了11项,2003年完成14项,2004年完成51 项,2005 年完成43 项,呈逐年增加的趋势。项目涉及公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公共设施建设、输油(气)管线建设、厂矿企业建设、电厂建设、旅游设施建设、农业开发基地建设、机场建设、移民搬迁选址、城镇规划建设等。在已进行的135 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中,一级评估72 项,二级评估24项,三级评估39项,详见表6-1-7。
表6-1-7 1999~2005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汇总统计表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开展对项目建设可能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可能性进行了评估,提出了适应建设项目特点的可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为保证建设项目用地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巡查检查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我区每年汛期均组成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检查组,检查防灾预案、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等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生灾情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及时奔赴现场进行调查,1998~2005 年共派出291 人次、历时尽500余天、行程数万千米,详见表6-1-8。
表6-1-8 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及应急调查工作统计表
通过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和应急调查,提高了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应急反应能力,为各级政府在减灾防灾工作决策中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我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主要为汛期气象预报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灾种为崩塌、滑坡、泥石流3种类型,采用的预报方法为专家分析法。2004 年4 月5 日起正式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发布形式以传真或电话方式每天向伊犁地区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向达到4 级(预警级)以上地区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并于2004年5月15日起在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及新疆专业气象服务网上发布。
五、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近年来新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方针、规划编制、预案制定、灾害预报、灾害治理、危险性评估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入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工作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审查和编写工作要求》等。同时,针对自治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危害大和多发生在汛期的特点,建立了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报制度、巡查检查制度、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以及应急调查处理制度等,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逐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正常轨道。
(三)组织体系已经形成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地质灾害多发县(市)成立了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为全面落实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建立并运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地质灾害多发县(市)还与各乡、镇(场)签订了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提出了目标,落实了任务,明确了责任。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灾情速报、应急调查处理的快速反应体系已经形成。
(四)监督管理得到加强
在建立和完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巡查检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工作制度并得到了较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加强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开展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效地保障了建设用地的安全。同时,推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编审制度,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初步遏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
(五)全民防灾意识得到提高
每年以4 月22 日“世界地球日”为契机,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在全疆范围内广泛开展“防治地质灾害”、“善待地球”等多主题、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的科普宣传活动;同时,紧密结合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对当地广大群众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部进行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全民防灾意识。
第三节 地质灾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了长足进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新疆地灾资质备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外,自治区尚无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面专门的法规和规章。
二、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专项调查与管理经费2005 年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投入有限;专项勘查治理经费没有资金来源,尚未形成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三、基础调查工作推进缓慢
新疆国土面积大,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地质灾害发生频繁、分布广泛,目前所开展的地质灾害研究工作还远不能全面覆盖新疆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全疆86 个县(市)只完成了33 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仅占38.4%,完成调查面积61.6 万平方千米,占全疆总面积的37.3%,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更少,无法全面系统地掌握我区地质灾害分布规律,也无法满足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全疆还有50 多个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以及重点地质灾害专项调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等工作急需开展。
四、矿山地质灾害严重
新疆矿产资源丰富,在40 多年的开采历史中,由于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三废”随意堆(排)放、矿山复垦率低、乱采滥挖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矿山地质环境恶化,诱发的地质灾害严重。主要表现在大量废渣、尾矿、生活垃圾堆(排)放占用土地资源、破坏植被、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甚至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破坏土壤和植被、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露天开采破坏地形地貌、形成的不稳定边坡诱发崩塌、滑坡灾害;地下开采形成大面积采空区,诱发地面塌陷灾害;矿山建设开挖工程形成不稳定边坡,诱发和加剧崩塌和滑坡灾害。据自治区生态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报告,至2004 年各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总面积32529.8公顷,其中,破坏林地209.31 公顷,占总面积0.6%,破坏草地 5781.45 公顷,占 17.8%,破坏耕地 457.97 公顷,占1.4%,其他类型土地26081.08公顷,占80.2%。矿坑水、选矿废水、堆浸废水等年产出量6870.67万立方米,年排放量5491.87万立方米,年循环利用量1378.80万立方米。其中,矿坑水年排放量5540.35万立方米,占80.64%,选矿废水年排放量1308.09 万立方米,占 19.04%,堆浸废水年排放量 22.23 万立方米,占0.32%;煤矸石、废石土、尾矿等废渣年产出量4070.09万吨,年排放量3541.35万吨,累计积存量35333.26 万吨,年综合利用量528.74万吨。其中,煤矸石年排放量188.28 万吨,废石土年排放量3225.47万吨,尾矿年排放量656.34 万吨,分别占矿山废渣年排放量的4.63%、79.25%、16.12%。矿山发生地质灾害771 起,规模以小型为主,占灾害总数的97.29%;中型次之,占灾害总数的2.17%;大型仅占灾害总数的0.54%。其中,死亡1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135起,共造成46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01万元。灾种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矿井冒顶,在各类地质灾害中崩塌 60 起,占7.78%;滑坡52 起,占6.74%;泥石流75 起,占9.73%;地面塌陷552起,占71.60%;矿坑突水27 起,占3.5%;矿井冒顶5起,占0.65%。灾情等级(不包括矿坑突水、矿井冒顶):特大级3起,重大级5起,较大级25起,一般级706起。
五、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平较低
新疆专业地质灾害监测点少,仅有乌鲁木齐市黑甲山滑坡1个由乌鲁木齐地质环境监测站进行专业监测的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高发区的伊犁州直8县1市227个群测群防监测点,监测仪器手段落后,采用最原始的监测设施和手段;其他已完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虽选定了各级监测点,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开展监测工作,使我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处于较低水平。
新疆除伊犁州直属8县1 市和其他24 个做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的县(市)地质灾害研究程度较高外,其他地区均未作过地质灾害研究工作,地质灾害研究程度低。加之新疆地广人稀,做过工作的地区调查到的地质灾害事件大都无具体时间,造成统计分析样本少,影响预报的精度。同时我区发生在低山丘陵区地质灾害以泥石流为主,在地形上为过渡地段,气候上局地性强,泥石流多由局部暴雨诱发,气象站多数地处平原区县城所在地,无降水记录(或很小),大降水过程在新疆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因此对泥石流灾害预报预警判据很难建立,目前新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主要针对大范围降水过程开展大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预报预警水平较低。
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亟待治理
通过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查明有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城镇、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据初步统计,目前新疆受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严重威胁的人口3万多人,受威胁财产6亿多元。如乌鲁木齐六道湾煤矿地下采空区、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新源县则克台镇滑坡等。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急需治理。
什么是地质灾害资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这方面单位比较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地质灾害勘查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经过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过,企业要想承接这样的项目,就需要有 地灾资质 中的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不过,说是这么说,一个资质,想要办理下来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业的实力不够,比如说人员不足,设备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对,那都可能无法将地质灾害勘查资质成功办理下来,接下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地质灾害勘查资质的相关知识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证书新疆地灾资质备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自然资源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新疆地灾资质备案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新疆地灾资质备案,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官 网
:
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资质备案怎么办理 流程是怎么样的
申请材料:
(一)信息录入
企业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通过“电子身份认证(信息卡)”进入“省外入川企业信息报送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以下信息: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
3、施工企业新疆地灾资质备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4、以企业名称办理的在川购买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以企业名称签订的租房合同(均应附房产证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5、以企业名称办理的在川固定座机电话凭证(安装或缴费的机打票据);
6、在川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在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施工企业和检测机构)的任命文件。
在川负责人:无职称证的需录入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
在川技术负责人:(1)勘察设计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住建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2)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新资质标准中的母公司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3)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4)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造价工程师;(5)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在川安全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在川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质量(检)员岗位证书。
7、企业在川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职称)证书、证件及近三个月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人员配备要求:
(1)勘察设计企业,人员配备需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专业设置,每个专业不得少于2人(对注册要求的专业需配备注册人员1人、非注册人员1人;对非注册要求的专业需配备2人),所录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勘察企业非注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业经历;设计企业非注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施工企业,不得少于6人。其中,在川经营管理人员4人,注册建造师1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或岗位证)1人。
(3)监理企业,不得少于3人。其中,在川经营管理人员2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
(4)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少于4人。其中,在川经营管理人员2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2人。
(5)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得少于2人(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另1人可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
(6)检测机构:按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标淮配备人员。
8、勘察设计企业在川承接新疆地灾资质备案了工程的施工图纸,应上传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成果至信息平台,且施工图签字人员须是全省信息一体化平台系统中已录入人员。
9、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质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