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1.全国国有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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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全国地质勘查行业通报》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从事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职工总人数102.76万人,比2011年减少6.5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59.79万人,离退休人员42.97万人;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总数27.64万人,中央管理的地勘行业单位职工6.47万人,其他单位25.68万人。

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的在职职工 27.64万人,离退休人员29.99万人。在职职工人员中,地质勘查人员 14.83万人,占53.65%;矿产开发人员0.81万人,占2.93%,其中技术人员9.96万人;工程勘察与施工人员4.38万人,占15.85%;其他人员7.62万人,占27.57%。

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在职职工6.47万人,离退休人员5.19万人。在职职工中,地质勘查人员3.38万人,占52.24%,其中技术人员2.20万人;工程勘察与施工人员0.84万人,占12.98%;矿产开发人员 0.11万人,占 1.70%;其他人员 2.14万人,占33.08%。

2.调研单位基本情况

2011~2012年,项目组分别赴贵州、青海、西藏、黑龙江、河南、甘肃及海南7省(区)地勘单位调研,获取了翔实的资料。各省(区)地勘单位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贵州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数据,截至2011年5月1日,全省地勘单位61家(占全国地勘单位的2.8%),其中国有地勘单位50家(中央直属2家、属地化36家,其他国有12家),占全省地勘单位的82%。61家地勘单位中,具有地质勘查甲级资质的有21家;具有地质勘查乙级资质的有26家。全省地勘单位国有职工2.36万人(在职1.06万人,离退休1.3万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9400余人,专业技术人员4300余人。

贵州省国有地勘单位有5支队伍: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管理局,在职5274人;省煤田地质局,在职1567人;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在职2210人;中国建材贵州地勘总队,在职103人;中化矿山总局贵州地勘院,在职253人。

2010年全省勘查收入23.3亿元,其中转让矿权收入2.4亿元、工程勘察收入3.8亿元、矿业开发收入2.9亿元、其他收入14.2亿元。

(2)青海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在青海从事地质勘查的有56家地勘单位,投入人力6465人次,其中省内19家,4124人次。2010年产值达23.9亿元,人均产值38万元。

(3)西藏自治区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西藏自治区地勘队伍主要是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8个勘查单位,现有在职职工1372人,专业技术人员637人,其中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139人,中级职称202人。地勘单位具备的勘查资质主要是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钻探、液体矿产勘查、岩石矿物鉴定与测试等勘查资格证书,其中甲级资质证书10个,乙级资质证书4个,丙级资质证书2个。

(4)黑龙江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不包括油气行业的地质勘查人员)在职职工为16553人。其中由黑龙江省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是黑龙江省地矿局、省煤田局、省有色和核工业局等三个单位,三个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为10059人,占全行业人员的60.8%;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一总队、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和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查院等三个单位,三个单位的在职职工3257人,占全行业人员的19.7%;此外还有归属地方、矿山企业和独立的各类所有制的地勘单位约63个,从业人员为3237人。

2010年黑龙江省各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查业总收入超过20亿元。其中:地质勘探费6.09亿元,地质专项拨款6.58亿元,矿产勘查劳务收入7.29亿元。2010年黑龙江省各地勘单位的总资产已经达到了75.17亿元,净资产达到41.42亿元,专用仪器设备的净值为3.77亿元。

(5)甘肃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的国有地勘单位有甘肃省地勘局、甘肃省有色地勘局、甘肃煤田地质局、甘肃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等。其中,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6年,截至2011年年底,职工总数13079人,其中在职6099人、离退休6980人(离休125人)。在职职工中专业技术人员 2642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43.3%,其中高级职称419人(正高41人)、中级职称726人。截至2011年年底,全局拥有总资产约28.25亿元。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在职职工235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770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3%。甘肃煤田地质局成立于1953年,是甘肃省从事煤田地质勘查的一支专业化工作队伍,与甘肃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有职工4100人,其中在职职工2060人,离退休人员2040人。

(6)河南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国有地勘单位主要分属河南省地勘局、河南省有色地矿局、河南煤田地质局及河南省核工业地质局等。截至2011年年底,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有35个,人员28993人。其中在职职工14331人,离退休人员14662人。

(7)海南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海南省的国有地勘单位经过多年的发展、整合,2010年7月,由原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原海南省地质勘查局合并,组建成立海南省地质局(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局),并于2010年9月正式揭牌。全局下属13家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13个处室,另外,该局还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11家。全局共有职工2708人(核定编制1556人),其中,在职职工1585人,离退休职工1123人。专业技术人员829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57人。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重点工程设施、名胜古迹的所在地和主要河道、交通干线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诱发、谁治理,谁受威胁、谁参与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责任,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损毁用于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设施、设备和物资。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使公民掌握科学的预防和救护方法。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较多的地、州、市、县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经同级计划部门核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计划部门在批准可行性报告时,必须听取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作出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的方案。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动态监测。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不得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因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等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三条 凡承担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任务的单位,必须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治理单位应当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治理设计。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等有关部门验收。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六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工作改革和发展,地质勘查司组织由中国矿联地质勘查协会、部信息中心和经研院等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于2007年5月22日~27日到江苏省进行了调研。重点调研了地勘单位近些年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基本经验和成效,地勘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为了作好调研,调研组出发前做了精心的准备,制定了详细的调研计划和调研提纲,拟定了重点调研的基层单位和内容,设计了调查问卷,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地勘局、华东有色地勘局及江苏省地调院、江苏省地勘局四队和华东有色地勘局814队等有代表性的地质队伍,采取了座谈会、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深入基层,了解了不同类型地勘队伍在近些年,特别是《决定》出台后,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积累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重大问题,倾听野外一线地质人员的心声。

在这次调研中,较深入地了解了江苏省地勘局和华东有色地勘局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和下一步的设想。在对两个局调研的基础上,重点深入调查了江苏地勘局第四地质大队和华东有色地勘局814地质大队,并走访了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通过点面结合的调研,了解了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加强了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参观了地质队伍工作和生活的环境,与地质勘查基层单位和野外一线地质调查人员进行了亲密接触。总体来看,《决定》颁布后,地勘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地质工作的任务和方向,统一了认识,增强了信心,振奋了精神。地质工作正在走出低谷,地质工作多功能的作用正在凸现,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景象,工作任务日趋饱满,工作环境不断改善,生活待遇不断提高,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升。但不同性质地勘单位的发展很不平衡,局和队都共同反映了地勘队伍还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如住房紧缺、人才不足、资本匮乏、技术装备陈旧落后等问题,希望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稳定对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加强落实检查工作,为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江苏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经验

江苏省省地勘单位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紧紧抓住机遇,不断深化改革,稳步发展,地勘行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势头。

江苏地勘局与有色地勘局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采取的改革与发展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但有五个共同点:一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树立大地质观念,充分发挥地质工作作为资源基础、环境基础和工程基础的多功能作用,融入地方经济,壮大地勘产业;二是坚持事企分开、因地制宜,注重转变内部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三是确立大力发展地质勘查主业的战略方向,受本省地质找矿条件的限制,为发挥自身矿产勘查的优势,正在努力实施到省外和境外加强地质找矿的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矿产资源保障;四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抓住机遇,加大改革工作力度;五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地勘队伍。因此,这两个局地质工作的多功能作用发挥得比较好,地勘经济发展比较快,地质队伍稳定,正在创造自身的改革与发展经验。

(一)公益性地质队伍初步构建,充满生机和活力

江苏省成立了隶属于国土资源厅的地调院,在原地调部(区调队)、矿产公司和测试所的基础上,组建实体性事业单位——地质调查研究院。地调院的组建完全按照“精兵+现代化”的指导方针,以“一流人才、高新技术、规范管理”为支撑,模拟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将预算内地质工作与开发经营工作实行分体运作和分类管理,努力营造内部竞争机制,使地质工作与开发经营工作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围绕这一思路再进行内部调整和改革,逐步组建起了一支精干高效的地方地质野战军队伍,为江苏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的保证。

在发展与改革中,江苏省地调院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大技术改造和革新,“十五”期间投入4000万元进行装备更新换代,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确立人才工程建设新思路,吸引优秀人才和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建立了首家全国省级地调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十五”期间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奖励,最高额度达到12万元;三是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高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实施“四大工程”,即江苏省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与监测项目、江苏省地热资源调查与开发应用研究项目、南京地质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江苏省无机材料专业测试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以重大项目提升地调院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

据了解,隶属于国土资源厅的江苏省地调院主要优势在于: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联系更加密切,能够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支持。

(二)融入地方经济,拓展地质市场

江苏作为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地质工作的重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发挥地质优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尽快融入地方经济,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江苏地勘局第四地质大队就是一个范例。成立于1958年的江苏省地勘局第四地质大队,主要从事地质找矿,在过去30多年中,曾经是江苏省找矿成果最为显著的地质队之一,荣获过国家地质找矿功勋单位称号。20世纪90年代起,单位逐渐走向市场,经历了一个低迷时期,在最困难的1997年和1998年,单位的银行账户为负值,职工工资靠东挪西借地逐月应付。直到2000年后,四队积极寻找一条既适合市场需要,又能够发挥地质优势的路子,在苏州这样一个经济发达而资源紧缺、矿业开发缺乏潜力的城市,初步实践了融入区域经济、服务地方建设、壮大地勘经济的强队之路,形成了以勘察测绘为支撑,包括地灾评估、基桩测试、设计咨询等在内的地质产业,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实施拓展市场、科技强队、人才兴队、文化聚力等战略,四队从此登上了发展的快车。

四队的发展历程表明,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地质工作的支持,只要树立大地质观念,紧贴实际、主动服务,有为就会有位,地勘单位就会实现自我的价值,并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正确评价和真诚欢迎。在经济发达地区求生存、谋发展,首先是要抢抓机遇,善抓机遇,不让稍纵即逝的机遇再轻易滑过;二是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将优质诚信看得至高无上;三是想地方所想、急地方所急、办地方所需,以满足社会的需求、顾客的愿望为经营服务的唯一宗旨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四是充分发挥地矿职工能征善战、作风过硬和地勘单位施工实力强、技术质量可靠的优势。

(三)发挥优势,把握机遇,谋求发展

依靠地质队伍的技术优势,及时调整重点和方向,谋求快速发展,这是地勘队伍发展的又一种方式,华东有色地勘局814队就是一个典型。成立于1956年的华东有色地质勘查局814队,是一支从事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探、测绘工程的专业队伍,是有色系统地质勘查重点队伍。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固体矿产勘查业走入低谷,金属矿找矿任务相对较少,步履艰难。但是,814队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利用物化探的专业优势,成功进入石油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积极开拓的精神,占有市场;技术和装备不断更新,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发展市场。

自1986年首次承接青海油田柴达木盆地南冀山高精度重力勘探项目以来,814队在青海,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及江苏等20多个省(区)的10多个油田开展了油气物化探勘查。物化探总施工面积数10万平方千米,剖面数万千米油田地下管线探测面积55平方千米。2005年还第一次承接并圆满完成了境外工程——蒙古国塔木察格重磁勘探项目,为进一步拓展国外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814队目前可以提供高质优效的“资料采集、物性调研、数据处理、成果解释”四位一体的生产技术服务。从弱到强,闯出了一条发挥地质技术服务、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子,成为国内油气物化探领域的排头兵。

(四)重视内部机制完善,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在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中,大家达成共识: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向管理要效益。在管理改革中,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责任制管理、资产管理、分配管理、安全管理、基层管理等。因此,地勘单位普遍出现了地勘经济发展速度与效益双增长态势,地勘单位经济实力有较大增强。为保持地勘队伍的总体稳定,各地勘单位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切实关心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生活,在深化改革中保持了地勘队伍的总体稳定。

加大装备投入,完善规章制度。为保证高效开展地质工作,“十五”期间江苏省地勘单位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先进的分析仪器和技术改造实验室,购入先进的物探仪器设备,为东部地区攻深找盲做好准备;加强内部机构调整,加大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了符合地质调查工作性质和特点的管理制度、聘用制度和灵活的分配制度;加大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实行岗位工资、计件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使得报酬与职责、收入与成果直接挂钩,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充分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注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人才高地。“十五”期间,江苏省地勘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制定激励政策,采取引进、培养、造就、提升等手段,努力构筑人才高地,取得较好效果。从调研的几个重点单位看,都非常重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如对新引进的人才在住房补贴、岗位津贴方面享受特殊政策;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对所有委培研究生,承担学杂费,取得学位后还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通过交流互促互进,激发科研人员学术研究热情;省地调院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在全国省级地调院中率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加强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增强矿产资源勘查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在更高层次上为全省乃至全国地质科研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有色地质勘查局以住房等优惠条件,引进高级人才(2个博士后),以提高自身科研和找矿理论水平,并分别与中科院和一些高等院校加强联合,培养骨干。重视队伍建设,提高了单位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地勘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江苏地勘单位在改革过程中,思路比较清楚、目标明确,对于医疗和养老等重大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当然,有些历史遗留尚需进一步解决,为地勘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一)改革方向有待进一步明确,统一认识

自从1999年国务院37号文实施以来,地勘单位的改革不断深入,不断出现“模式”。从这次调研来看,大家对改革调研非常敏感,担心国家制定统一的模式,列出时间表。总体认为改革方向不可逆转,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地勘单位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对于属地化地勘单位的改革应纳入地方事业单位改革行列,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基层地勘单位最担心的是地勘单位的历史包袱和主要问题尚未解决就规定转企换制,影响地勘单位稳定的局面。

(二)住房条件艰苦,货币化补贴难到位

从江苏地勘队伍整体来讲,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基本对半,离退休人员众多,发展负担沉重,在所有历史遗留问题中,住房是最为重大和突出的问题,地勘人员住房条件普遍较差,如有色地勘局80%以上职工住房不达标,全省货币化住房补贴缺口巨大。

(三)基础设施陈旧,更新困难重重

基建投资列入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问题。由于地质工作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省地勘单位的基地建设、职工住房等问题十分突出,亟须维修改造和搬迁,省政府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下一步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

四、体会与建议

(一)加强地勘单位深化改革的宏观指导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文件的宣传和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研讨,统一认识,坚定信念,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持地勘单位企业化的大方向。

(二)加快《决定》相关配套文件的起草和出台

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决定》的出台犹如缕缕春风,吹暖了地质工作者的心,希望有更为具体的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出台。特别希望中央出台解决住房货币化等重大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促进地方政府解决地勘单位遗留的一些重大问题,加快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三)加强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经验的交流

加强地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省(区、市)、各地质勘查单位情况不同,加强地质工作的进展也不平衡,有的已经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有的感觉困难很多,需要加强交流,并把成功的经验吸纳到正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之中,加强对地方和地勘单位的指导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