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国土资源局
伊川县位于河南省西部,距省会郑州152公里,北连洛阳市,南接嵩县境,东与登封县比邻,西与宜阳县搭界,东北与偃师市相交,东南与汝阳县相接。全县跨越北纬34°13′~34°33′,东经112°12′~112°46′,东西长50.7公里,南北宽34.5公里,总面积1059.45平方公里(注:由于数据误差造成,2009年为1058.41平方公里)。伊川县隶属洛阳市,辖城关、彭婆、鸣皋、水寨、白沙、江左、高山、吕店8镇和平等、白元、葛寨、鸦岭、半坡、酒后6乡,369个行政村,总人口72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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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书卿 党委书记、局长
张积学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杜群渊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赵贵星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生秦 党委委员、副局长(女)
周红钦 党委委员、副局长
郭松喜 党委委员、副局长
侯金木 党委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
张锁君 党委委员、副局长
钟树卿 党委委员、副局长
党书卿简介:伊川县吕店乡人,1960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任伊川县高山乡乡长、农机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建设局局长;2008年8月至今,任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法规监察科、信访科、建设用地科、耕地保护科、地政地籍科、土地利用科、规划科、测绘科、矿产开发科、资源与环境科、档案科、窗口办、女工办、安全监督科、绩效考核办公室、工会办公室21个科室;设土地监察大队、矿产稽查大队、土地储备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冶金管理所6个二级机构;辖城关、鸦岭、高山、平等、鸣皋、酒后、白沙、半坡、江左、白元、水寨、吕店、葛寨、彭婆14个国土资源所和城关、彭婆、白沙、高山、半坡5个矿管站。截至2010年12月31日,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有干部职工365人(注:2009年为381人,退休16人)。
【土地资源】根据伊川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统计,伊川县土地资源总面积为105944.75公顷。其中,耕地60600.61公顷,占总面积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通知的57.2%;园地898.47公顷,占总面积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通知的0.85%;林地3426.08公顷,占总面积的3.2%;草地2646.04公顷,占总面积的2.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184.11公顷,占总面积的13.4%;交通运输用地2949.35公顷,占总面积的2.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547.96公顷,占总面积的3.35%;其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通知他土地17692.13公顷,占总面积的16.7%。
【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有关制度,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全县耕地保护面积稳定在60939公顷(注:土地调查数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始终保持在57115.37公顷以上。在全县范围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69个,基本农田保护块2247个,设置保护标志478个;完善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块统计表和汇总表300余份,同时制作乡村基本农田保护牌300余个,编制乡村基本农田保护图400余张,做到责任人、面积、四至明确;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小组、小组与个人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明确各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通知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乡(镇)长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2010年,伊川县国土资源局积极申报补充耕地储备项目两个批次,总面积347.7233公顷,新增耕地面积312.9678公顷,可用于占补平衡面积312.9678公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5个,补充耕地129.8633公顷,为洛栾高速路、滨河新区、产业集聚区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129.8633公顷,做到占补耕地略有盈余。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组织报件15个,面积4226.68亩。其中,城市批次2个,面积927.41亩,全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批次3个,面积1638.98亩,已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个批次,面积1518.48亩;调整乡镇建设用地区位1个,面积66.34亩,已获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卫片执法组织报件2个,面积782.4亩,已获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全省清查违法违规专项行动中,组织上报8个补办批次,面积3398.39亩(包括征收4个批次,面积1858.74亩,已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乡镇4个批次,面积1539.65亩,已获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依法、及时保障了洛栾高速路、滨河新区、产业集聚区等多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规划管理】2010年,严格执行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伊川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010年),依法预审了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2×600兆瓦发电工程铁路专用线项目、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洛阳市管道天然气利用工程高压输配管网一期建设项目、西气东输二线入市管道大庄门站项目、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气东输二线洛阳一偃师支线》大庄输气站建设项目等建设项目。2010年,引导龙鼎集团、伊川电力集团、商仝公司等13个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产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
【国土资源规划修编】2010年,在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顺利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基础上,伊川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认真落实县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的前提下,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2010年3月,伊川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伊川县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文本(初稿)已上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地籍管理】2010年,完成日常土地登记发证370宗,其中,集体土地登记260宗,国有土地登记170宗(包括城镇宗地变更登记110宗,抵押登记60宗)。2010年5~6月,积极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数据建库工作,完成城镇宗地档案拍照7570宗,并建立宗地档案电子文档;完成外业补测2.7平方公里,初步建成伊川县城镇地籍电子数据库。2010年11月,伊川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数据建库工作顺利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验收。
【土地二次调查】在2009年的基础上,2010年8月26日,伊川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复核验收。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努力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设施等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其他建设使用土地一律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出让;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杜绝隐形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加强地价管理,确保土地出让金应收尽收,杜绝国有资源流失。2010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9宗,面积1314.48亩,出让土地价款13932.96万元;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应2宗,面积1070.22亩。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10年2月,伊川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下发了《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实施意见》(伊政[2010]35号),明确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认真贯彻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强化措施,稳步推进,伊川县标准化厂房累计建设171400平方米,完成投资16397万元;在规划修编中,利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之机,合理配置产业聚集区用地规模,将9000亩建设用地指标向产业聚集区倾斜,使之成为河南省唯一一家发展区、控制区全部安排为建设用地的产业聚集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置换土地1265亩。
【土地收购储备】2009年,上报小庄铝板材项目用地,面积159亩,2010年3月,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转发了河南人民政府批复。
【土地开发整理】2010年12月21~23日,国家投资1429万元、规划总面积681.40公顷的伊川县酒后乡土地整理项目顺利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终验。同时,投资421.46万元、规划面积106.41公顷的白沙乡土地整理项目和投资442.58万元、规划总面积171.9公顷的吕店乡土地整理项目顺利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初验;2010年6月18日,投资960万元的吕店彭婆土地整理项目开工建设,截至12月31日,工程量完成了40%。
【执法监察】2010年,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和接到举报的各种土地违法案件有89起,立案查处81起,强制拆除8宗,逮捕4人,刑事拘留5人,行政拘留7人;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9宗,罚款86万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发现率、查处率、移交移送率达100%,按期办结率达92%,全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发生。
【卫片执法检查】2010年,全国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涉及伊川县54个图斑,遥感面积1099.9亩。通过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与各国土资源所的实地勘测、定界测量,54个图斑实际涉及占地88宗。其中,合法用地61宗,占地面积765.1亩;伪变化26宗,占地面积322.97亩;违法占地1宗,占地面积5.4亩,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0.7%。
【信访稳定】2010年,共接待来信、来访人员310人次,立案162起,结案144起,办结率达88%,办理京、省、市、县批转案件87起,办结80起,办结率达91%;受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5起,维持原决定或胜诉25起,胜诉率100%。
【测绘管理】2010年,伊川县境内实施测绘的伊川县永佳地勘测绘有限公司、伊川县伊苑房地产测绘队、伊川县规划局测绘队三家单位均按要求备案;2月,通过公开招聘、组织决定的方式,从郑州测绘工程学院招聘4名测绘专业人才充实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3月,在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筹资32万元,为测绘科添置了电脑1台、手提GPS全球定位仪1部、勘测定界软件1套,建立起了CORS基站;4月,按照河南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统一要求,将注册资金由原来的3万增资到50万元人民币;在“8·29”测绘宣传日中,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建、规划等部门的测绘单位在县城人民大街设立宣传一条街,扎宣传彩虹门2个,悬挂横幅16条,设立咨询台2个,散发宣传彩页1000份,同时在县有线广播电视台播放宣传字幕5天,利用移动通信发送测绘公益短信10000条,广泛宣传了测绘知识,提高了广大群众对测绘管理的认识;9月17日,“数字城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河南省测绘局专家组检查验收;11月26日,成功申报了“数字伊川”项目,争取配套资金70万元,并和河南省测绘工程院签订《伊川县数字县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及应用示范项目协议书》;按照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川县人民政府有关规范用地专项行动的精神,对全县54宗违法占地进行了勘测定位,并依法出具测量报告,为建设项目的合法用地及早日产生经济效益作出应有贡献。
【矿产资源】伊川县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有煤、铝矾土、磷矿石、花岗石、铁矿石、石油、矿泉水等37种矿产资源。其中,煤储量1.8亿吨,铝矾土储量2亿吨,煤炭资源主要分布于半坡、白沙、高山、常川、吕店等乡镇境内,总储量18653万吨左右,采出3173万吨,现保有15480万吨。铝矾土资源主要分布于伊川、登封、汝州三县市交界处的白窑至鲁沟一带,地质储量约750万吨。磷矿资源主要位于葛寨乡石梯至酒后乡翟沟一线,估计储量在1000万吨以上。铁矿石地质储量约90万吨。
【采矿权管理】2010年,加强对采矿权(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出让、登记、储量、年检的管理。3月和6月,分两批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立14个采矿权,8月,全部获批准;5月,伊川县有5家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4家提出延续申请,2家延续完毕,2家正按要求、按程序办理手续,1家按程序依法予以注销;认真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及时解决了矿业权实地核查中发现的23个问题,并根据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洛国土资[2010]263号)的要求,圆满完成了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和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及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2010]57号)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对伊川县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了初审,并按《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关于下发第一批兼并重组小煤矿名单的通知》(豫煤重组[2010]3号)要求,及时将第一批21个兼并重组小煤矿转让变更资料报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采矿权出让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7宗采矿权;全县有32家煤矿和10家非煤矿山参加储量动态管理,占应检90%,合格率95%;全县有41家矿山企业参加矿业权年检,占应检90%,合格率为95%。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3月,成功申报了中央财政投资741万元的伊川县酒后乡瑶来村、梁疙瘩村不稳定斜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8月26日,中央财政投资220万元的伊川县半坡乡白窑村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开工建设。截至12月31日,该项目已完工,正等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验收;10月16日,伊川县宝雨山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专家组初验。
【冶金管理】2010年,由于受伊川县“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影响,伊川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处于全面整顿的局面,伊川县冶金行业管理也处于停滞阶段。
【“空心村”整治】2010年3月,为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空心村”整治活动的精神,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对本辖区内的“空心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对清理出来的“空心村”的位置、面积、存在原因等情况建立台账,分类登记造册,汇总后报县局规划科;制订下发了《伊川县空心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治理意义、目标任务、治理标准、治理重点、工作措施、组织验收等内容,为扎实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试点村带动的方式,逐步在全县推广开展“空心村”整治活动。4月,伊川县选定吕店镇翟沟、周沟、下范、孙窑等6个行政村为试点村,预计整治面积约700余亩。截至12月31日,已完成2个试点村,整治面积300余亩,现在处于等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检查验收的阶段。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6月,根据国土资源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开展“千村整治”示范工程的精神,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制定下发了《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川县土地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2010]65号),通知特别确定了县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目标是2010年启动整治1个行政村,整治村庄建设用地300亩;2011年,启动整治4个行政村,整治村庄建设用地面积2000亩;到2020年,整治集体建设用地1.5万亩,完成规划目标。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2010年7月,伊川县国土资源局确定高山镇郑村为试点村。该项目涉及927户,3572人,总面积5650亩,规划综合整治1068亩,拆迁农户200余户,规划新建区占地100亩。截至12月31日,高山镇郑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地测量工作完成70%,其他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新农村建设】2010年2月6日,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分赴所包的鸣皋镇董王坡、马良寨、韩洼等5个行政村的100户老、弱、五保等弱势群体进行春节慰问,为每户送去面粉1袋,食用油1壶,现金100元;4月,积极响应国家、河南省、洛阳市有关支持村卫生室建设的政策,筹集资金5万元,分别拨给鸣皋镇董王坡、马良寨、韩洼等5个行政村的卫生室现金各1万元,用于购买医疗仪器;6月,筹集5万元资金支持吕店一中购置教学器材。
【宣传教育】2010年4月,针对国土资源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以及国家不断出台的新政策,伊川县国土资源局邀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地籍科、法规科、执法监察大队等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授课,解读了国土资源管理新政,提高了系统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为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10月,邀请洛阳市委党校教授做了题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的专题报告,讲解了当前形势下怎样搞好协调,怎样搞好部门协作,怎样提高执行力等内容,报告进一步统一了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提高了系统干部职工抓工作落实的能力。11月,为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制定下发了《建立学习型机关的通知》(伊国土[2010]113号),明确规定对通过自学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以及取得土地、矿产、法律等相关专业职称的系统干部职工,按照专科、本科的档次给予一定标准补助。2010年,县国土资源局有2人取得国家土地登记代理人专业资格,1人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个取得土地估价师专业资格。
【帮扶活动】2010年12月29日,积极响应伊川县委、县政府“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号召,向伊川县民政局捐款15650元。
【大事记】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
(侯晓辉)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丁新务 党组书记、局长
张正海 党组成员、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黄三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承富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长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
薛东来 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
张铁鹰 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
徐明新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0年6月)
侯宝中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2010年6月)
王卫民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2010年6月)
【国土资源】2010年,焦作市耕地面积为19.66万公顷。园地3877公顷,林地62087公顷,草地110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0681公顷,交通用地1318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395公顷,其他土地6389公顷。煤炭年产矿量493.37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444.87万吨,水泥用灰岩212.37万吨,制灰用灰岩38万吨,熔剂用灰岩36万吨,耐火粘土2.3万吨,硫铁矿4.6万吨,铁矾土6.7万吨,高岭土3.8万吨,玻璃用白云岩1.15万吨。
【耕地保护】2010年,市政府与市、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层层签订了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同时,进一步严格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论证、补划等工作,落实与农业部门联合验收的工作制度,全年补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5748亩,耕地面积继续稳定在289万亩,基本农田保持在242万亩,连续第12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受到了省厅和国家的好评。
【测绘市场管理】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对测绘任务的备案、测绘成果的汇交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完成了10个测绘项目备案和11个测绘成果的汇交。开展了焦作市坐标系统统一化建设工程,确定了省测绘工程院作为技术协作单位,建立了统一的焦作市地方坐标系,将西安80坐标系的D级GPS坐标成果和焦作市原城建坐标控制网成果转换到新的焦作市地方统一坐标系中。开展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对全市符合换证条件的25家测绘单位进行了初审和资质上报,批准19家。另新申报测绘单位两家,获省测绘局批准。开展地图市场检查22次,查封、收缴违规地图产品68件,其中“三无”地图28幅、地球仪21个、涉及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14件,涉及的生产及销售单位5家,未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地图。
【地政地籍管理】2010年12月,六县(市)、四区(高新区并入山阳区)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部分)顺利通过省级预检。全市共投入调查经费2173万元,调查宗地4.96万余宗,完成了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93.67平方公里调查及建库工作,查清了3972.6平方公里土地的分类、权属、界线、面积等利用状况,各项成果顺利通过省厅预检。圆满完成了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本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采取了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同步进行的方法,初步实现了从“以数管地”向“以图管理”的转变。
【土地利用管理】2010年,全年组织建设用地交易73宗、面积4348亩,收缴土地出让金12.17亿元,确保了土地市场需求。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用地1138亩。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以武陟、孟州、沁阳和沁北产业集聚区、焦作循环经济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试点区为重点,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建设标准厂房109万平方米。筹集土地储备资金1.8亿元,储备土地1254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170亩。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设立了矿产资源保护区、开发区和禁采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指导县(市)区编制完成了22个矿区、5个重点矿种、82家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为促进全市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山阳区以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引进项目12个,节约耕地1000余亩。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149个省、市级重点项目,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先后完成新月铁路第二双线、郑焦城际铁路云台山支线、博爱县天然气利用等18个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上报建设用地57个批次2.58万余亩,批回土地7233亩,争取新增报批用地2万余亩,及时供地1.4万亩,有力保障了职教园区、产业集聚区等123个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争取使用挂钩指标3870亩,县域重点项目用地得到有力保障。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双保工程”先进单位。
【土地整理】2010年,焦作市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44亿元,组织实施了11个土地整治项目,整理土地规模达17.2万亩。
【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确定了孟州钱沟村、东孟庄村为省级试点,整治规模44.29公顷。
【矿产开发管理】2010年,与省地质勘查技术部门协作,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中的证库不符、矿权飘移、矿区范围重叠等问题,实地核查了146家矿山企业,换证118个,埋设定界控制点363个,解决了85家矿山企业边界问题。落实采矿许可证全国统一配号规定,为160家采矿企业办理了统一配号发证。完成139家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全市采矿持证率和动态检测率均达100%。全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905万元,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137万元。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全市举办基层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培训班26期,培训人员1533人,发放地质灾害防治简明读本4030本、简明彩页1800份;出动110余人次排查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区、段)80多处,其中大型隐患点1处、中型隐患点14处,列入市级防治方案的重要隐患点(区、段)15处;完善更新了市、县(市)区群测群防行政体系和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台账,明确监测人员70人、监测责任人55人,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1330份;投资1.2万余元购买了发电机、手持防水喇叭、防水手电筒、雨衣、雨鞋等应急救灾物资,并在修武县西村乡组织了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演练。沁阳市、博爱县获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全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三级预警预报9次。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完成了《焦作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修编工作,规划治理恢复资金23亿元;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年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55份,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380余万元;组织了4个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两个项目的实施,全年完成治理资金1100万元;编制完成了《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三年实施方案(2010~2012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国家2010年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1亿元。编制完成了《焦作市2010年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报告》,地下水监测工作运行正常。
【储量管理】规范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全市139个矿山企业中有138个完成了矿山储量动态检测验收备案工作,其中甲类矿山17个、完成比例100%,乙类矿山121个、完成比例99%;对全市13个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三年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重新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1家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资质单位,淘汰了两家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考核不合格单位。
【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2010年5月15~20日,组织开展了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宣传周活动。参加了河南省“十大最优美的地质景观”评比活动,焦作云台山红石峡水体景观和神农山“龙脊长城”景观双双入选河南省“十大优美地质景观”;建立更新了中国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网站;完成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修编工作;组织完成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博物馆的设计工作;成功申报了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财政部批复地质遗迹保护资金1160万元。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博物馆建设工作全面启动,完成了地质博物馆方案设计和工程地质勘探以及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修编工作。
【矿产勘查管理】2010年,全年未发现违法勘查行为,勘查持证率达100%。组织了全市3个探矿权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与市政府签订的协议,认真组织,对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实施的焦作市恩村煤层气勘查项目进行了四次督察,确保了探矿权人依法探矿。对全市地热资源进行了调查,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了焦作市浅层地热资源普查项目,完成了对温县地热普查项目的验收。
【焦作矿山公园】焦作缝山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资格于2010年5月份获国土资源部批准,是一座以展示煤矿开采遗迹景观为主体,以石灰岩采矿遗迹治理、地面塌陷遗迹治理等环境更新、生态恢复手段展示为核心,并融合古代瓷窑遗址、现代影视城等人文景观于一体的综合性矿山公园。矿山公园的功能布局设计为焦煤集团白云有限公司和北山缝山公园两个核心景区、一个森林公园辅助景区,规划面积11.67平方公里,已经建成的面积为5平方公里。
【国土资源规划与科技】2010年6月,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已按照要求编制完成,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全市共有11个项目立项,分别为沁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河南焦作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孟州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孟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温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土地利用研究、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电子政务平台综合事务管理系统、武陟县黄河滩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武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修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4个项目通过省厅科技鉴定:修武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修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焦作市国土资源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博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研究;5个科技项目获省厅奖励: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和焦作市“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研究获一等奖,焦作市黄河滩区土地开发利用综合研究获二等奖,沁阳市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建设和沁阳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获三等奖。
【人事教育】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在教育培训和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上下工夫,完成了“三定”方案的报批,新增科室3个,新增正科级职位5个,新增编制人数5人;调整了地产交易中心编制体制,保留了“地产交易中心”机构,核定编制7名,对职能职责重新进行了调整。组织了局机关的公开竞聘工作,提拔14名正科、8名副科,涉及岗位变动23人。对5个县(市)局和5个分局及部分二级机构的干部进行了调整和轮岗,共提拔正科8名、副科17名。组织22人参加局长培训班,组织安排1名处级干部和1名科级干部参加市委党校学习,圆满完成了四城区143名地矿人员的接收工作。组织参加了省厅组织的优秀、先进、达标基层国土资源乡所活动,全市共有61个乡所受到省厅表彰,争取省政府补助经费163.215万元。开展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和“爱心一日捐”活动,共捐款58870元。参加建厅十周年文艺汇演,修武局的舞蹈《欢聚一堂》获一等奖。
【土地收购储备】2010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储备土地1253.37亩,其中收购土地432.8亩,收回土地175.79亩,新增地644.78亩,超出市局下达目标95.6亩。供应土地15宗1220.2亩,实现储备收益23140.205万元。筹集土地储备资金1.8亿元,按时偿还到期贷款1.14亿元,支付土地储备专项资金6616.26万元,偿还贷款利息支出1341.12万元。全年返还14宗土地储备成本6005.7万元,争取市财政拨付土地收益基金241万元,追回欠款40.27万元。工业集聚区完成13个项目的勘测定界工作,用地面积1335.49亩,上报征收土地2291.96亩,供应新上项目用地5宗880.72亩,收缴土地出让金4085万元。抓好黄河滩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指标管理,销售补充耕地指标1850亩,销售收入1660.49万元,收缴1155万元。为南水北调、工业集聚区、城际铁路等项目提供补充耕地指标4500余亩。全力服务南水北调工程。完成南水北调控规区土地调查4004.36亩,完成农地储备11宗104.13亩,配合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手续15宗2500亩。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尝试竞争性短期出租,实现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入8.04万元。
【信息化建设】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改造升级了综合事务管理、建设用地审批、采矿权和土地登记等电子政务系统,录入各类国土资源管理数据信息4万余份,全年网上运行业务审批报件2460件,公文收发1345件,各类文件材料内网传输8342件,公开政务信息1050条,办理“政府在线”举报、咨询129条,连续四年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在全国地市级网站测评中排名第八位,“金土工程”项目获省厅科技进步一等奖。
【土地执法监察】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制定了《焦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焦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制度,在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12336信息平台,对土地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同时,积极主动与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结合,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联合办案,有效打击了违法用地行为,从而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目的。全年共发生土地违法行为131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74宗进行了立案查处,查处违法用地面积59.4334公顷,结案率达98.2%。
【第十次全市卫星遥感执法检查】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2009年度(第十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组织召开了焦作市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就土地卫片执法检察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并对阶段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取得了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副市长贾书君多次主持召开了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卫片执法检查专题会”,保证了卫片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验收,卫片执法检查共涉及276个图斑、335宗地,监测面积为12785.77亩,农用地面积为9575.84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95宗,面积为9580.95亩,军用土地1宗,面积为61.6亩,实地伪变化140宗,面积为2963.61亩。全市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1.01%。
【矿政执法监察】2010年3月,市政府印发了《焦作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焦政办〔2010〕86号)和《焦作市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对非煤持证矿山进行集中治理整顿通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出非法采矿点439处,依法取缔非法采矿点439处。没收采矿工具和采矿设备210余件,切断运矿道路21条,遣散人员115人,没收非法采出矿产品10吨,关停焦矸窑113座,清理道路两侧矿产品堆放点43处,清理矿产品3100余吨,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行为。
【信访工作】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坚持信访工作“日报告、周研判、旬督查、季通报”制度,深入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信访评估工作,加大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发生。组织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百日竞赛活动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工作。全年共受理信访事项331起,较去年下降20%,排查化解各类疑难信访事项40起,办理上级交办信访事项38起,结案率100%,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被省厅推荐为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档案管理】2010年,投入16万元,对档案室软硬件进行了全面更新改造,档案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得到了进一步显现,档案查询服务更加便捷快速。全年整理各类档案6828卷,文书档案3691卷,业务档案3137卷,累计提供档案信息服务2150多人次,顺利通过了省一级档案管理达标验收。
【12336举报电话】2010年,共接到举报电话994起,其中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435起,接省厅转办函33件,政策咨询电话526起。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有307起,无效件161起,其中举报土地违法的283起,矿产资源违法的24起,群众满意率达99%。
【“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工程】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保增长、保红线”工作。全年共上报审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47.7816公顷,补充耕地147.7816公顷,连续1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奖励2000亩用地指标。
【企业服务年活动】2010年3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服务年”活动,对纳入全省联审联批范围的38个重大项目和市111个重点项目,按时间节点要求采取特事特办、领导分包、限期办结等措施,全年共上报57个用地批次,报批建设用地2.5万亩,在全省17个地市排名第六。保障了职教园区、山阳循环经济园区、武西桃花峪黄河大桥、太极拳养生基地、赵固铁路、厦工工业园二期、修正药业、北大附中、多生多等全市各类重点项目用地123个,被市政府评为项目服务先进单位。
(朱兵)
关于2022年甘肃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时间
关于2022年甘肃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时间还没出,但是可以根据2021年的通知大概推测在9月左右。
2021年通知内容: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全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2021年11月30日前仍未提交合格的材料,导致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测绘资质是测绘专业必须具备的资质,资质等级为甲、乙两级。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