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检测需要什么资质

1、CAM资质地下天然气管道测绘资质,对于工程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地下天然气管道测绘资质,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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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道检测专项资质

地下天然气管道测绘资质我们之前是通过上 海 岩 联协助通过资质评审的!

天然气管道设计资质需要具备哪些?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管线探测是否需要资质?

可作为管线探测的资质很多,关键看业主要求什么资质。

一般使用的资质:地球物理勘查,测绘、勘察等资质。

接收机内置感应线圈,接收管道的磁场信号,线圈产生感应电流,从而计算管道的走向和路径。一般有三种接收模式:峰值模式(最大值)、谷值模式(最小值)、宽峰模式;另外现在更先进的仪器一般都带有峰值箭头模式(结合了峰值与谷值两者的优点,使操作更直观)以及罗盘导向(用于指明管线的走向)。

天然气管道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1、燃气施工要以下资质:合格有效的电工、焊工证工作人员、专职的安全员,施工技术员。

2、燃气施工要以下证件:公司要有GB1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人员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

3、天然气管道施工安装许可,石油管道施工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三)安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天然气管道施工资质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250毫米以上、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累计500

公里以上;

(2)直径250毫米以上的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工程,累计400公里以上;

(3)单体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储罐及配套工程;

(4)直径2.0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5)直径1.6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100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

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

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l 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150毫米以上、长度30公里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累计200

公里以上;

(2)直径150毫米以上的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工程,累计200公里以上;

(3)单体容积1万立方米以上储罐及配套工程;

(4)直径1.4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80公里以上;

(5)直径1.0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120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

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l 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的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直径150毫米以上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燃气、热力、矿浆、灰浆、水等管道

工程,累计80公里以上;

(2)直径1.2米以上混凝土管道工程50公里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

有5年以上从事管道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

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管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直径1.6米及以下混凝土管道和直径250毫米及以下其他各类管道工

程;80米及以下管道穿、跨越工程;2万立方米及以下储罐制作、安装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直径1.4米及以下混凝土管道和直径150毫米及以下其他管道工程;

50米及以下管道穿、跨越工程;1万立方米及以下储罐制作、安装工程。

注:1、管道工程内容包括: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燃气、热力、矿浆、灰浆、

输水、供水、排水等各类介质的钢管道、铸铁管道、玻璃钢管道、混凝土管道等的制作与

安装,以及与其配套的站场工程。

2、管道机械设备主要指吊管机、弯管机、内对口器、水平钻孔机、高、中压试压设备;1.2米以上混凝土管道机械施工设备主要指16吨以上自行式起重机、挖掘机。

3、管道直径指公称直径。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燃气管理的辅助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