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国土资源局

栾川县位于伏牛山南麓豫西山区,县城距洛阳市200公里,距省会郑州市349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33°39′~34°11′,东经111°11′~112°01′。总面积2477平方公里,辖14个乡镇、209个行政村和4个居委会,共有人口32万人。境内地貌起伏跌宕,形成中山、低山和河谷三种类型。海拔千米以上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的中山区面积占49.4%,千米以下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的低山区面积占34.1%,河谷沟川面积占16.5%。最高点伏牛山鸡角尖海拔2212.5米,最低点伊河出境处海拔450米,相对高差1762.5米。海拔绝对高度大,为栾川地貌特征。自古有“四河三山二道川,九山半水半分田”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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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战民 党组副书记、局长

耿向阳 党组书记

郭景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苏毅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少杰 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少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新玲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高战民简历:河南省伊川县高山乡人,1963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79年9月~1982年7月,在豫西农业专科学校(现河南科技大学)学习;1982年7月~1984年8月,在栾川县食品公司工作;1984年8月~1986年10月,在栾川县档案局工作;1986年10~1992年10月,在中共栾川县委政策研究室工作,1987年12月起任副科级协理员;1992年10月~1994年12月,在中共栾川县委办公室工作,任秘书、信息科科长(副科级);1994年12月~1997年1月,任栾川县城建环保土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7年1月~2002年6月,任栾川县土地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2年6月~2007年2月,任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2月~2008年9月,任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科级)。2008年9月至今,任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耿向阳简历: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人,1964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1年12月,洛宁县物资局木材公司全民固定工;1984年9月,任洛宁县木材公司会计;1987年11月,任洛宁县木材公司副经理;1986年7月,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1989年7月,评为助理经济师;1989年3月,任洛宁县纪委干部;1993年2月~1997年3月,任洛宁县涧口乡纪委书记;1997年3月~2002年3月,任洛宁县回族镇纪委书记;2002年3月~2003年8月,任洛宁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2003年8月~2007年8月,任洛宁县国土资源副局长;2007年3月~2008年11月,任洛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正科级);2008年11月至今,任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机构设置】2010年,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有干部职工213人,其中,在编人员162人(财政全供51人,自收自支111人),不在编人员38人(有企业手续12人,临时工26人),退休人员13人;局领导班子指数7人,其中,2正5副(局长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行政办公室、通讯报道组、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科、国家建设用地科、重点项目办公室、集体建设用地科、地政地籍科、耕地保护规划科、法制信访室、法规监察科、窗口办、房产交易科、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房产管理科、危房鉴定办公室、测管科、租赁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22个科室和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土地监察大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队4个二级机构,辖城关、栾川、赤土店、庙子、合峪、潭头、秋扒、狮子庙、三川、白土、冷水、叫河、陶湾、石庙14个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栾川县土地总面积为3714004.5亩(247600.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55900亩(17060公顷),园地面积24519.30亩(1634.62公顷),林地面积3038723.55亩(202581.57公顷),草地面积126316.95亩(8421.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2949.90亩(10196.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427.20亩(1628.4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7729.35亩(2515.29公顷),其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他土地53438.25亩(3562.55公顷)。其中,耕地中包含基本农田232650亩(1551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100%。全县人均耕地0.8亩,低于全国和全市平均水平(全国人均1.4亩,全市人均1.02亩)。耕地中,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超过80%,人多地少,耕地质量差,可供开发的后备资源严重匮乏。

【耕地保护】2010年,栾川县共完成补充耕地项目79个,面积287公顷(4305亩),占市局下达新增耕地233.3公顷(3500亩)任务的112%。其中,完成补充耕地储备项目36个,面积145.4公顷(2181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成城市1个批次建设用地和乡镇6个批次建设用地的补充耕地工作,共计补充耕地59.9公顷,全县耕地保有量稳定在17060公顷。规范基本农田管理,确保栾川县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面积稳定在15510公顷。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全年处置批而未用土地27.6公顷,完成征收实施并移交的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44.5公顷,2010年供地率达到92%以上;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45亩,完成42亩,占计划完成率的93%。

【土地整理储备】2010年,新施工两个新增费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区位于合峪镇的柳坪、三里桥两个行政村和秋扒乡秋扒村,已全部完工,总建设规模151.5公顷,整理后总新增耕地8.5公顷,合计总投资521万元。同时,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了2个老项目的工程整改完善工作(国投栾川乡土地整理项目,市投庙子乡土地整理项目)。11月17~19日,市验收组分别对合峪、栾川、秋扒三乡镇的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了验收,专家组认定,三个项目财务账目清晰,内业资料整理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全部达到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同时,积极选址申报2009年新增费土地整理项目,完成三川镇土地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并上报省市入库。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度完成2009年度报件省政府批回3批,其中,城市批次2个,乡镇批次1个,面积约45公顷;2010年度整理上报批次5个,其中,城市批次1个,乡镇批次3个,单选批次1个,总面积约46.6公顷。其中3个批次本年度已经市政府审查通过,报省厅审查;另外1个批次已基本整理完毕,当年报市政府待审查。

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职人员开展高速公路征地、永吉年产80万件服装厂、移动3G基站报批、保障性住房用地、新区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中心用地等县重点项目供地,以及做好罗庄、西河“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等工作。对重点项目栾川县恒裕矿业有限公司提前介入全程服务,6次到实地踏勘为其确定厂址,提供转用4.3公顷集体土地;栾宜软木工艺制品厂项目转用0.6公顷集体土地,已办完供地手续。协助城关镇、栾川乡、城东办等单位完成栾川一高暨朝阳村整村连片拆迁改造任务,拆迁农户420户1680人,拆迁面积16.3万平方米。参与完成栾川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清查工作,清查出涉土问题单位167个,已办理用地手续26项,项目未实施21项,属于违法用地已上报省市政府审批12项,已下发整改通知书87项。

【“招拍挂”土地收益】2010年,完成土地出让金收入1.5亿元,比2009年增加0.34亿元,增长率29.3%,再创历史新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1宗,其中“招拍挂”出让19宗,总面积达420.8亩,总价款1.2亿元;协议出让7宗,总面积达85.5亩,总价款2862.3万元(其中3宗为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5宗,总面积160.9亩。

【标准厂房建设】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8860平方米,其中二层以上项目4个,在建项目2个,新入驻标准化厂房数5个,完成标准化厂房投资额1438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资金。

【地籍管理】全年共发放土地使用证283本,土地登记200宗,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131宗,面积37万平方米;集体土地64宗,面积1.7万平方米;三房发证5宗,面积0.3万平方米;他项权利登记41宗,面积8.7万平方米。完成土地利用现状位置确定的用地报件图件及数据资料90余份,外业调查共计102宗,出具土地利用现状图410余幅。继续做好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库工作,完成内外业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图件的制作和上图工作;已制订实施方案,按时间安排于12月底结合遥感监测完成任务。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以来,历经近4年时间,投入990余万元,县、乡、村参与人员达600余人,购置惠普DL360G5服务器、惠普600HP1米绘图仪、天宝手持GPS定位仪等20余套设备,完成内外业调查面积2493.2平方公里,形成调查影像工作底图119幅,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内外业建库工作任务。

【土地房产管理】配合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做好房屋改建、扩建、变更登记、确权等工作。全年给各单位及企业发证17起,面积110086.8平方米;给私有房屋发证200余起,面积183456.71平方米;房改登记发证24起,面积840平方米,收费32万元。全年共办理房地产抵押230起,签证率达100%,抵押面积56417平方米,抵押金额215382319元。先后配合法院完善处理3起房地产后期产权转移工作,保障金融信贷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信贷资金的正常回收,依法维护了资金放贷者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市场管理】全年共办理房地产交易279起,房产交易139起,面积23236平方米;土地交易140起,面积27250平方米,交易金额达2450万元;核发预售许可证书4起,批准预售面积62353平方米;商品房预售备案310套,面积为35000平方米,预售金额为8190万元;办理商品房按揭面积59184平方米,贷款金额为7832万元;办理房地产抵押签证140起,抵押房产面积78302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152997平方米,贷款金额为9953万元。使房地产市场形成了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房屋安全鉴定】全年完成房屋安全鉴定248户,面积41178.89平方米。2010年汛期前,对教育系统的房屋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针对重大隐患,拿出方案,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教育系统房屋安全鉴定费欠款予以追缴,确保房屋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快速、有效、依法调处国土资源纠纷,创新国土资源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2010年11月30日,县政府在国土资源局成立栾川县国土资源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12月31日,成功调解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矛盾纠纷3起,收到了良好效果。被县政府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安居惠民工程】2010年,全面完成南苑新村、利民、伊源小区廉租住房项目,总计建筑面积47000平方米,总投资额4300万元,实物配租入住176户;完成市下达2010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户725户,累计发放租赁补贴200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全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测绘管理】一是建立测量标志台账,重新对现有的测量标志台账进行整理,分发到各乡镇。二是对县或有测绘资质的4家测绘单位进行检查和换证。三是完成1954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县境内坐标转换参数的计算。四是建立统一的测绘共享系数系统,确保全县测绘成果相互利用。

【栾川“7·24”大洪灾】2010年7月24日,栾川县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洪灾。灾情发生后,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在第一时间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报告,7月28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建国等一行8人,在栾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战民、党组书记耿向阳等人的陪同下,深入栾川灾区国土资源局受灾干部职工家中,察看受灾情况;7月28日下午,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郭公民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建国等一行10人到栾川石庙等地察看灾毁耕地情况;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上下积极行动,捐款捐物总价值达21.6万余元;参加实验中学等义务清淤劳动;调查被洪水冲毁耕地和群众房屋情况,全县14个乡镇有1494户房屋或倒塌或受损,倒房5910间,灾毁耕地共计756.1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718.33公顷;及时义务实施群众和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受潭头镇政府委托,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抽调房屋安全鉴定办6名同志无偿对潭头镇汤营村部分房屋进行现场勘查鉴定,对148户给出正确鉴定报告,向群众和各级政府提供了有效合法依据,达到了房屋安全有效使用;积极帮助所包倒房重建村陶湾镇协心村做好倒房重建工作,给倒房重建村协心村支持款8.6万余元;向上级争取恢复耕地补助资金1067万元,使灾毁耕地恢复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市县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

【执法监察】2010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8起,立案88起,结案73起,移送法院7起。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没有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0%,无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监察局等十几个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严重影响城区规划的建筑及临时设施,进行了集中整治,全年强行拆除3次,共拆除违法占地17宗,涉及土地面积12532.2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面积4177.4平方米。其中卫片检查4宗,使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为确保栾川县第10次卫片执法检查任务顺利完成,县政府主管领导亲自出面与各乡镇政府协调,使本县的卫片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第10次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县涉及图斑9处,总宗地数10宗,总面积167.6亩,耕地面积109.8亩。此项工作已顺利通过市、省验收。

【国土资源警察队伍建设】国土资源警察大队于2009年2月3日成立后,与局监察大队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采取联合办案、共同巡查、依法同查同办的原则,加大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提高依法科学管理国土资源水平。全年共配合局监察大队在全县范围内进行12次巡查,依法制止5起违法占地案件。配合行政执法126余人次,制止全县违法占地等其他违法行为31起,批评教育26人。配合拆除违章建筑3000余平方米。协助局监察大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0起,在2010年4月22日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县城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统一行动中,警察大队干警密切配合,圆满完成任务,得到县政府等领导的表扬和好评。

【信访稳定】2010年,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0起。其中,乡镇受理101起,结案98起,结案率97%;县局受理19起,其中,重访4起,结案18起,结案率95%。市局和县政府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5起,结案5起,结案率达到100%。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行政听证1起;到伊川法院参与诉讼1起;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审理案件3起,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维持率达到90%以上,全年信访接待率、稳控率均控制在责任目标之内。

【乡所建设】在市、县、乡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怀与支持下,栾川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投资200余万元,在庙子、石庙、叫河三乡镇,建成了高标准乡镇国土资源所办公楼。至此,栾川县有陶湾、狮子庙等5个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单独办公场所。这批办公楼的建成和投入使用,标志着栾川县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三年可以交流,五年应该交流,八年必须交流”的原则,对4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和9个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了交流任职,达到锻炼干部、激发活力的目的。重新修订完善了12项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

【住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为陶湾镇西沟村、庙子乡北凹村和陶湾镇协心村这三个村解决帮建资金8.1万元,协调资金93万元。

(赵福海)

测绘资质管理有哪些原则:

测绘资质管理的原则

(1)依法原则。按《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执行。

(2)统一管理原则。避免多头管理的危害。

(3)公开、透明原则

(4)公正、公平原则

(5)便民、高效原则

(6)救济原则。在实施测绘资质审查时,申请人有权陈述、申辩,依法请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7)诚实信用、依赖保护原则

(8)监督与责任原则。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了加强对测绘资质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的监督管理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县局测绘资质巡查方案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