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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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资质 *** 的流程是什么?
建筑资质是建筑行业准入门槛,而且承接任何一个分类的建筑工程都需要相应的建筑资质!被 *** 单位可能有施工能力承接某一工程项目,但是没有项目招标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找到被 *** 单位,达成合作意向
通过 *** 、中介等各种方式找到符合要求的被 *** 单位,且被 *** 单位愿意出借资质,同意 *** 方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投标,进行工程施工!
三、达成 *** 合作协议
双方就 *** 管理费用、财务问题、税务问题、双方权责等进行详细的讨论,并且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一般情况下管理费用提取工程合同价款1%-5%不等!
四、 *** 方以被 *** 方的名义参与投标,承接工程
*** 方以被 *** 方的名义参与工程项目招标,中标之后,以被 *** 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在 *** 关系中, *** 方做的工程业绩是属于被 *** 方的,被 *** 方可用此工程业绩进行资质升级!
五、按照 *** 协议的规定,施工过程中进行税务申报等
根据双方 *** 合作协议的规定,被 *** 单位可以确定是否派遣施工管理人员,且在施工过程中,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
如何对 *** 单位实施有效管理
如何对 *** 单位实施有效管理?
1. 理清承包合同关系,切实将工程 *** 纳入企业内部承包体系“工程 *** ”,说到底,不过是资质与项目和资金资源结合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的一种形式。立法上之所以把“工程 *** ”列为禁止之列,是因为在这种形式下,资质与项目和资金的结合仅仅是表面的,即实际施工人不具资质,而具备资质的一方则不实施管理。由于管理上的缺位不能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而质量则事关国计民生,因此,从质量管理的角度,立法上禁止“工程 *** ”。这是立法的本意。但是,如果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我们把资质、资金和项目等各项资源的整合切实纳入企业内部承包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解决质量安全问题,如此则从根本目的上,与以质量管理为出发点和归结点的立法本意,并无重大的区别。早在198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2条就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可按单位工程承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关系。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各种形式的内部承包,包括自负盈亏、内部独立核算,即所谓的内部全额风险承包,均有其法律基础,合法有效且受法律保护。实际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企业内部全额风险承包的承包人,与工程 *** 下的承包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都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享有项目经营自 *** 。差别只是在于,内部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而“工程 *** ”的承包人,则是外部人员。正是由于权利义务的趋同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区分“工程 *** ”和“内部承包”。为此,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指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 *** 。但是,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现今体现下,通过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把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人员”,并不存在任何体制或操作上的障碍。当然,我们建立这样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只是为了满足内部承包的法律特点,解决资质与资本结合的形式合法问题,而是要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把项目承包切实纳入企业内部承包体系,强化施工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的问题。(解决的 *** :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2、整合企业组织结构以强化管理、控制风险。企业将确有实力且讲诚信的资本或项目的所有人纳入旗下,组建分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制度实施管理。这显然是一种双赢的模式:对资本的所有人来说他获得了一个稳定的资质平台,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度,对拥有资质的企业来说,不仅可以切实地把“工程 *** ”纳入内部承包体系,解决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也是通过这样一种开放的体制模式,更大限度且合法有效地整合、运用社会资源,以求得自身的发展壮大。(成立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3、在合同即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指定账号,否则,视为发包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现实中,实际承包人直接从发包方领取款项卷款而逃的案件屡屡发生,给施工企业造成巨额损失。因此,施工企业应该通过相关合同和实际操作,确保工程款进入企业账户。(开立银行专户)4、加强财务监控,确保工程款不被挪作他用。有一些施工企业,虽然也做到了收入入账,但在支出上不加监控或监控不力,导致不讲诚信的承包人有机可趁,套取资金不用于项目,留下一堆烂账由企业承担。因此,对承包项目的支出,应该纳入企业的财务体系,根据相关合同,票据核定支出,相关的财务支出,应由企业代为支付和管理,绝不能放任不管。5、加强对承包人的授权管理和项目印章管理,限制直至禁止私自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所属项目部要不要 *** 项目印章,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依笔者之见,工程项目部只是企业组织施工、进行现场管理的职能机构,并非合同主体,因此,并不需要 *** 项目印章。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施工企业仍然应承包人要求, *** 项目印章,交其使用,导致一些不法之徒滥用企业项目部名义,随意对外签订合同,甚至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骗取财物,最终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施工企业在确定项目承包关系时,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以及项目印章的管理一定要从严。企业可以授予承包人在项目所需的范围内,对外洽商经营性合同,但为加强管理控制风险计,合同的签订(包括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报企业备案,禁止私下以项目部名义或 *** 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一定要印制项目印章,也须注明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印章必须备案,以防居心叵测之徒私刻印章。6、设定担保无论是收入入账,还是强化财务支出管理,都不能完全控制住风险。对于不讲诚信的承包人,他可能通过做假账,造假合同套取资金。另一方面,为预防承包人无力或拒不承担亏损责任,作为一种补充手段,企业可要求承包人选择下列形式的一种或几种,向企业提供担保:1)以自有或第三人资产设定抵押;2)找有实力的第三人提供保证;3)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4)银行出具保函。7、保留合同解除权对企业来说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意义在于取得主动,控制风险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工程实践中,常常发生承包人层层转包渔利,工程质量无法保证,以及工程因资金或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停顿,企业可能承担巨大的违约责任,此时,企业依合同主动行使解除权,实为控制风险之举。除上述措施外,施工企业还可通过要求承包人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参加工程保险,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式等进一步控制风险。六、操作中的注意事项:过往的经验教训表明:具有资质优势的施工企业,要把项目承包的风险控制落到实处,必须:1、在企业内部形成人员、制度和责任三落实的管理格局。2、在总结本企业既往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制订企业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指导合同的洽商和履约管理。正是通过制订条款完善、内容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示范合同文本,我们解决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把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固定下来,界定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最终达成风险控制目标。
在实际管理中必须注重两个方面的管理:一、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二、以资金管理为核心。
以合同管理为主线是因为被 *** 单位是合同中的法律主体,可以不享受合同授予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另外还因为所有合同的汇总,将包括项目工程涉及到的所有法律主体,对合同有一个掌控,就是对整个项目工程有可能发生纠纷的主体有了一个把握。根据合同了解大宗材料采购费用,机械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监督 *** 单位履行合同,根据工程进度,节点,及时支付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等。
以资金管理为核心。1.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打入合同规定的指定账户,否则视为工程款未付。2.提供与业务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支付条款内容,支付账款。材料付款必须持有有效的支付结算证明,(材料收料单、入库单、发票以及批准手续等)。人工费支付必须有用工合同,考勤、工资表、本次支付人工费的工作量等。(要求将人工工资打入个人工资卡)。3.定期检查会计凭证,看是否真实、合法,有没有造假。核实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真实可信度。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办理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
基本要求
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如何对 *** 单位实施有效管理?
要看领导与员工的相互关系了。
1.理清承包合同关系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切实将工程 *** 纳入企业内部承包体系“工程 *** ”,说到底,不过是资质与项目和资金资源结合的一种形式。
2、整合企业组织结构以强化管理、控制风险。企业将确有实力且讲诚信的资本或项目的所有人纳入旗下,组建分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制度实施管理。
3、在合同即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指定账号,否则,视为发包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现实中,实际承包人直接从发包方领取款项卷款而逃的案件屡屡发生,给施工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4、加强财务监控,确保工程款不被挪作他用。有一些施工企业,虽然也做到了收入入账,但在支出上不加监控或监控不力,导致不讲诚信的承包人有机可趁,套取资金不用于项目,留下一堆烂账由企业承担。因此,对承包项目的支出,应该纳入企业的财务体系,根据相关合同,票据核定支出,相关的财务支出,应由企业代为支付和管理,绝不能放任不管。
5、加强对承包人的授权管理和项目印章管理,限制直至禁止私自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所属项目部要不要 *** 项目印章,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依笔者之见,工程项目部只是企业组织施工、进行现场管理的职能机构,并非合同主体,因此,并不需要 *** 项目印章。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施工企业仍然应承包人要求, *** 项目印章,交其使用,导致一些不法之徒滥用企业项目部名义,随意对外签订合同,甚至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骗取财物,最终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在实际管理中必须注重两个方面的管理:一、以合同管理为主线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二、以资金管理为核心。
以合同管理为主线是因为被 *** 单位是合同中的法律主体,可以不享受合同授予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
以资金管理为核心。1.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打入合同规定的指定账户,否则视为工程款未付。
2.提供与业务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支付条款内容,支付账款。材料付款必须持有有效的支付结算证明,(材料收料单、入库单、发票以及批准手续等。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下面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测绘资质 *** 如何管理: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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