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中发现技术人员证书挂靠如何处理
1、对发现挂靠企业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不予受理测绘资质单位不良信用通报,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也不予受理。2、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3、将挂靠企业提供的虚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行为计入一般不良信息,在国家和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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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资质申请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始终坚持“零容忍”,建立测绘资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维护测绘市场规范有序。
证书挂靠给建造师带来的风险测绘资质单位不良信用通报: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证书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测绘仪器鉴定证书造假会有什么影响?申报资质有影响吗?
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具体罚则,则应当根据申报规定或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参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1、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2、第十二条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3、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4、第十六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第十七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为规范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 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第十条 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章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复检仍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商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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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作者: 出处: 发布: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信息中心 时间:2006-02-28
2005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关系到我省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我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测绘事业的关怀和重视,标志着我省测绘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测绘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是我省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各类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规则,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监督管理和测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职能、明确了基础测绘的法律地位,对测绘市场准入、加强地图管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等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促进测绘事业顺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贯彻落实好“办法”,对于促进我省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水平,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空间地理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和测绘依法行政,加强测绘统一监管,规范测绘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管理基础测绘,不断提高保障能力
“办法”将基础测绘列为专章,确立了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及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成果更新等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基础测绘的高度重视,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依法编制并落实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省测绘局已按照“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青海省‘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州(地、市)、县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依照“办法”的规定及各级政府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主动配合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依法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制。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是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其原则为:1∶2.5万及以小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国家一、二等控制网建设,属国家级基础测绘范畴;1∶1万至1∶5000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三、四等控制网建设,属省级基础测绘范畴;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属州(地、市)、县级基础测绘范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做好基础测绘的管理工作。提高测绘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成果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同时,做好测绘成果的存储、保管、维护和提供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基础测绘成果的网络化服务,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和社会化服务。
三、加强统一监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办法”明确规定测绘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责任,也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加强测绘资质、资格和作业证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测绘资质“证”出多门的问题,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并与测绘单位资质管理相结合。二是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重大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规范测绘项目招投标行为,查处非法转包和重复测绘行为。逐步建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测绘单位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测绘单位实行市场禁入。严厉查处房产测绘中存在的无证测绘、不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提供虚假房产测绘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制度。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引导测绘市场沿着统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继续加强地图市场的整顿与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繁荣地图市场。三是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测绘单位开展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深入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活动,加强对重大工程测量成果质量的监管,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的测绘成果质量。四是加强对测绘基准的监督管理,严格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的审批制度。五是加强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和保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贯彻实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确保向社会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六是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测绘行政执法职能,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部门的测绘行政执法职能相适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将依法行政基本知识和测绘法律法规学习考核与普法结合起来,定期组织学习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作为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指标。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测绘行政执法队伍。七是强化测绘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本,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层层分解逐级监督。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强化措施,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办法”能否贯彻落实好,关键在于措施是否有力。为此,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要提高认识。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工作。在贯彻落实“办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和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抓住当前测绘发展的机遇,加快实现测绘由注重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一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测绘依法行政、推动测绘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开创测绘工作新局面。二要抓好学习、宣传。守法执法的前提是知法、懂法。要继续深入地抓好“测绘法”和“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使学习宣传工作收到实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三要做到从“办法”的贯彻落实与职能到位相互促进。要在法律赋予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青编办发〔2003〕135号“关于明确全省州(地、市)县测绘管理机构隶属关系的通知”精神,在州、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扭转州(地、市)、县级测绘管理工作缺位、工作不落实的局面,使测绘行政职能有机构管,有人负责。
总之,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测绘依法行政,推动测绘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而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开创测绘工作新局面。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因为法人征信有问题不能变更怎么办
测绘资质因为法人征信有问题变更步骤如下。
1、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工商局领取如下表格:《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2、按顺序跑四个地方办理所有的手续工商局:所需物品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单位公章,原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