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 申报材料的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 环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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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点击网站右边的《国家林业》按钮《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 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 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重要提示:以前注册没有激活的单位,系统都已自动清除,请 申报单位重新注册,注册时请记录好登录名和密码。忘记的单位需 再次注册在原单位名称后面加 1。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 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手机号等信息)。填写 正确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以免的证书申报成功而无法邮 寄。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 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同时:填写申报表(三) 基本情况里的信息 一定要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评审通过取得证书信息错误不能使用时我们不 予更改,填写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 。

3、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 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 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 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 室。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 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 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 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 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 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 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 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 印件;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须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资质的只须填写《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2022-04-1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林业、草原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 A 级、甲 B 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10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 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 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 A 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 B 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20 年。

(二)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 人。

(三)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规定的 7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需要资质么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需要资质。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鹏

2015年4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一、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 注省发展改革委1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设定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废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0项 3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2项 省气象局4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6项 5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7项 6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8项 省质监局7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0项 省广电局8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初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1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9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48项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省发展改革委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13条(主席令第74号 2002.8修订)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条(主席令第91号 1997.11.1)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利厅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

三、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其中准入类6项,水平评价类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省科技厅1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4项取消 省国土资源厅2土地估价师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1项取消 省交通运输厅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项取消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3项取消 5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4项取消 省水利厅 6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5项取消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19项取消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10项取消 省审计厅9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0项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14项)实施机关(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 省农牧厅 1割草机操作工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5项取消 2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6项取消 3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7项取消 4品种试验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8项取消 5植物组织培养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10项取消 6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11项取消 省卫生计生委 7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水平评价类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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