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集资楼不动产权证服务方案?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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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县级相关部门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

为加快推动全县国有不动产及资源类资产清理处理有关工作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现将《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你们,请按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工作,根据县政府第十六届4次常务会审定的《全县国有不动产及资源类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方案》,以及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国有不动产及资源类资产清理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8)、《研究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相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县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17年第30期)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屏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龙绪露 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许顺东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 长:连泽君 县规划建设城管局局长

文兴培 县扶贫移民局局长

彭 超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廖拥军 县经商科信局局长

陈善梁 县财政局局长

陈国华 县农业林业局局长

代光海 县水务局局长

马卫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学逵 县教育体育文化广电局局长

张崇宾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宋吉宁 县民政局局长

党 媛 县机关事务办主任

徐怡屏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民忠 县城指挥部安置房管理部部长

宛 炯 恒源公司总经理

吴明德 兴库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徐怡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茂林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为:黄于鉴、向垣礼、周友、肖文剑、林岗、姚丕芳、杨萃、石亮。

联系人:姚丕芳,联系电话:0831-5700728。

石 亮,联系电话:0831-5700952。

二、办理范围

(一)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移民迁建资产(包括在建、完工的围堰过渡安置房、门面、营业房、步行街、石盘过渡安置房、屏山大酒店、县城内几个农贸市场资产)。

(三)廉租房、公租房、城集镇市政公共设施、垃圾处理场、村级活动阵地用房、城集镇移民剩余土地。

(四)国有港口码头、道路、桥梁。

(五)涉水资产、供排水资产、污水处理场、大坝、水库资产。(除水务局办理外)

(六)国有林权、林地。

(七)学校(包括乡镇)。

(八)医院(包括乡镇)。

(九)养老敬老院。

三、办理流程

(一)县规划建设城管局出具规划许可等相关资料。

(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供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资料。

(三)县规划建设城管局出具竣工验收资料。

(四)申请人自行提供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给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证所需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移民迁建资产从2017年3月起,半年内全部清理和移交到位,其中每2个月清理和移交到位三分之一的资产。其余资产从2017年3月起,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清理和移交到位,其中资产清理工作在2017年3月底全面完成。具体办理时间如下:

(一)县乡镇机关事业办公用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敬老院)办理时间: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

(二)国有林权、林地办理时间:2017年4月至5月。

(三)国有港口码头、污水处理场办理时间:2017年5月至6月。

(四)移民迁建资产(包括在建、完工的围堰过渡安置房、门面、营业房、步行街、石盘过渡安置房、廉租房、公租房、剩余安置房、屏山大酒店、县城内几个农贸市场资产)办理时间:2017年5月至9月。

五、相关要求

(一)资产清理要达到全面无误、权属清晰、办证资料齐备。如达不到上述要求,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完善。

(二)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管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三)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倒排工期、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加快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办证任务。

(四)各责任单位积极准备,统筹安排,每月底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县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此次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将纳入2017年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督办事项。对推诿扯皮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严肃问责。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补发、换发

附件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地上地下分设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当分别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四、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他相关证明材料。

6.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

没有测绘资质的人可以进行无人机测绘工作吗?

没有测绘资质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的商业测绘活动是不被允许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的。

关于无人机测绘的规定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

根据陕西省测绘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测法〔2011〕3号)精神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测绘资质申请资料清单,2012年1月1日起,对未申请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但仍从事无人飞行器航空摄影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且不得将测绘活动授权或委托给无测绘资质单位承担。否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玉溪代理记账: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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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需要协助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清单。

附录A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存单位和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城建档案馆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 立项文件

1 项目建议书 永久 √

2 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永久 √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永久 √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永久 √

5 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永久 √

6 专家建议文件 永久 √

7 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长期 √

二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 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永久 √

2 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 永久 √

3 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 长期 √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永久 √

5 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永久 √

6 国有土地使用证 永久 √

三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永久 永久 √

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永久 永久 √

3 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 永久 √

4 地形测量和拔地测量成果报告 永久 永久 √

5 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永久 长期 √

6 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 长期 长期

7 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 长期 长期

8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 长期 长期 √

9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白蚁防治、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永久 √

10 施工图及其说明 长期 长期

11 设计计算书 长期 长期

12 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 永久 长期 √

四 招投标文件

1 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 长期

2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长期 长期 √

3 施工招投标文件 长期

4 施工承包合同 长期 长期 √

5 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  长期

6 监理委托合同 长期 长期 √

五 开工审批文件

1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永久 √

2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 永久 √

3 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 永久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永久 √

5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永久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永久 √

7 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 长期 √

8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长期 √

六 财务文件

1 工程投资估算材料  短期

2 工程设计概算材料 短期

3 施工图预算材料 短期

4 施工预算  短期

七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长期 √

2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长期 长期 √

3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长期 长期 √

监理文件

1 监理规划

(1) 监理规划 长期 短期 √

(2) 监理实施细则 长期 短期 √

(3) 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长期 短期

2 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长期 长期 √

3 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长期 长期 √

4 进度控制

(1) 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长期 长期 √

(2) 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长期 长期 √

5 质量控制

(1) 不合格项目通知 长期 长期 √

(2)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长期 长期 √

6 造价控制 

(1) 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短期

(2) 月付款报审与支付 短期

(3) 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 长期

(4)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长期 √

7 分包资质

(1) 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长期

(2) 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长期

(3) 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长期

8

(1) 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 长期 长期

(2) 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  长期 长期

(3) 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长期 长期

9 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 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永久 长期 √

(2) 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 长期 长期

(3)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永久 长期 √

(4) 合同变更材料 长期 长期 √

10 监理工作总结

(1) 专题总结 长期 短期

(2) 月报总结  长期 短期

(3) 工程竣工总结  长期 长期 √

(4) 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长期 长期 √

施工文件

一 建设安装工程

(一) 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 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1) 施工组织设计 长期

(2) 技术交底 长期 长期

(3) 图纸会审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

(4)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短期 短期

(5) 施工日志 短期 短期

2 施工现场准备

(1) 控制网设置资料 长期 长期 √

(2) 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长期 长期 √

(3) 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 长期 长期 √

(4) 施工安全措施 短期 短期

(5) 施工环保措施 短期 短期

3 地基处理记录

(1) 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 永久 长期 √

(2) 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永久 长期 √

(3) 桩基施工记录 永久 长期 √

(4) 试桩记录 长期 长期 √

4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1) 设计会议会审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2) 设计变更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3) 工程洽商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5 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1)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 长期 √

(2)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 长期 √

(3)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轻集料、焊条、沥青复试试验报告  长期 √

(4) 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 长期 √

(5) 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表 短期

(6) 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表 短期

(7) 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表 短期

6 施工试验记录

(1) 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 长期 √

(2) 土壤(素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  长期 √

(3)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长期

(4)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

(5)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长期

(6)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

(7)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长期 √

(8) 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 长期 √

(9) 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 长期 √

(10)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长期

(11) 楼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 长期

(12) 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 长期 √

7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 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 长期 长期 √

(2) 钢结构工程 长期 长期 √

(3) 防水工程 长期 长期 √

(4) 高程控制 长期 长期

8 施工记录

(1)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永久 长期 √

(2)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短期

(3) 冬施混凝土搅拌测温记录  短期

(4) 冬施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短期

(5) 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 短期

(6) 沉降观测记录 长期 √

(7) 结构吊装记录 长期

(8) 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长期 √

(9) 工程峻工测量 长期 长期 √

(10) 新型建筑材料 长期 长期 √

(11) 施工新技术 长期 长期 √

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永久 √

10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2) 分面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3) 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4) 幕墙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二) 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

1 一般施工记录

(1) 施工组织设计 长期 长期

(2) 技术交底 短期

(3) 施工日志 短期

2 图纸变更记录

(1) 图纸会审 永久 长期 √

(2) 设计变更 永久 长期 √

(3) 工程洽商 永久 长期 √

3 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1) 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长期 长期 √

(2) 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 长期

(3) 设备安装记录 长期 √

(4) 设备试运行记录 长期 √

(5) 设备明细表 长期 长期 √

4 预检记录 短期

5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长期 长期

6 施工试验记录

(1) 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 长期 √

(2) 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 长期 √

(3) 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 长期 √

(4) 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风、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 长期 √

(5) 电梯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长期 √

(6) 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平衡、运速、噪声调整试验报告 长期 √

(7)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永久 长期 √

(8)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长期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长期 √

(三) 室外工程

1 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  长期 √

2 室钋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 长期 √

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 施工技术准备

1 施工组织设计 短期 短期

2 技术交底 长期 长期

3 图纸会记录  长期 长期 √

4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短期 短期

(二) 施工现场准备

1 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长期 长期 √

2 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 长期 长期 √

3 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 长期 长期 √

4 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 长期 长期 √

5 施工安全措施 短期 短期

6 施工环保措施 短期 短期

(三)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 设计变更通知单 长期 长期 √

2 洽商记录 长期 长期 √

(四)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1 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 、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 长期 √

2 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 、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 长期 √

3 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 长期 √

4 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  长期 √

5 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 长期 √

6 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长期 √

7 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汇总表 长期 √

8 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出厂合格证书及安装使用说明 长期 √

9 设备开箱报告  短期

(五) 施工试验记录

1 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 长期

2 道路压实度、强度试验记录

(1) 回填土、路床压实试验及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 长期 √

(2) 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 长期 √

(3) 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 长期 √

(4) 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 长期 √

3 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1)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短期

(2) 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

(3) 混凝土试块抗渗、抗冻试验报告 长期 √

(4)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长期 √

4 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1)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短期

(2) 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

(3)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长期 √

5 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 长期 √

6 钢管、钢结构安装及焊缝处理外观质量检查记录 长期

7 桩基础试(检)验报告 长期 √

8 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记录 短期

9 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记录  短期

10 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记录 短期

(六) 施工记录

1 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1) 地基纤探记录及钎探位置图 长期 长期 √

(2) 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

(3) 地基处理记录及示意图 长期 长期 √

2 桩基施工记录

(1) 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 长期 长期 √

(2) 打桩记录 长期 长期 √

(3) 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长期 长期 √

(4) 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 长期 长期 √

3 构件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

(1) 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 长期 长期

(2) 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长期 长期 √

4 预应力张拉记录

(1) 预应力张拉记录表 长期 √

(2) 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记录 长期 √

(3) 孔位示意图 长期 √

5 沉井工程下沉观测记录 长期 √

6 混凝土浇灌记录 长期

7 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 长期 √

8 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长期 √

9 施工测温记录 长期

10 预制安装水池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 长期 √

(七) 预检记录

1 模板预检记录 短期

2 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预检记录 短期

3 设备安装位置检查记录 短期

4 管道安装检查记录 短期

5 补偿器冷拉及安装情况记录 短期

6 支(吊)架位置、各部位连接方式等检查记录 短期

7 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吹(冲)洗记录 短期

8 保温、防腐、油漆等施工检查记录 短期

(八)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长期 长期 √

(九)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

1 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长期 长期

2 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长期 长期

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长期 长期 √

(十) 功能性试验记录

1 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 长期 √

2 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记录 长期 √

3 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 长期 √

4 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 长期 √

5 水池满水试验 长期 √

6 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长期 √

7 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长期 √

8 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长期 √

9 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等管网试运行记录 长期 √

10 燃气储罐总体试验记录 长期 √

11 电讯、宽带网等试运行记录  长期 √

(十一) 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永久 长期 √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永久 长期 √

(十二) 竣工测量资料

1 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 永久 长期 √

2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 永久 长期 √

竣工图

一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图

(一) 综合竣工图

1 综合图 √

(1) 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 永久 长期 √

(2) 竖向布置图 永久 长期 √

(3) 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 永久 长期 √

(4) 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 永久 长期 √

(5) 设计总说明书 永久 长期 √

2 室外专业图 长期

(1) 室外给水 永久 长期 √

(2) 室外雨水 永久 长期 √

(3) 室外污水 永久 长期 √

(4) 室外热力 永久 长期 √

(5) 室外燃气 永久 长期 √

(6) 室外电讯 永久 长期 √

(7) 室外电力 永久 长期 √

(8) 室外电视  永久 长期 √

(9) 室外建筑小品 永久 长期 √

(10) 室外消防 永久 长期 √

(11) 室外照明 永久 长期 √

(12) 室外水景 永久 长期 √

(13) 室外道路 永久 长期 √

(14) 室外绿化 永久 长期 √

(二) 专业竣工图

1 建筑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2 结构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3 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4 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5 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6 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7 燃气工程竣工图 永久 长期 √

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图

1 道路工程 永久 长期 √

2 桥梁工程 永久 长期 √

3 广场工程 永久 长期 √

4 隧道工程 永久 长期 √

5 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交通工程 永久 长期 √

6 地下铁道等轨道交通工程 永久 长期 √

7 地下人防工程 永久 长期 √

8 水利防灾工程 永久 长期 √

9 排水工程 永久 长期 √

10 供水、供热、供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工程 永久 长期 √

11 高压架空输电线工程 永久 长期 √

12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 永久 长期 √

13 场、厂 、站工程 永久 长期 √

竣工验收文件 

一 工程竣工总结 

1 工程概况表 永久 √

2 工程竣工总结 永久 √

二 竣工验收记录

(一) 建筑安装工程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

2 竣工验收证明书 永久 长期 √

3 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长期 √

4 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永久 √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永久 长期 √

(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报验单 永久 长期 √

2 竣工验收证明书 永久 长期 √

3 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长期 √

4 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永久 长期 √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永久 长期 √

三 财务文件

1 决算文件 永久 √

2 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永久 长期 √

四 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1 声像档案

(1) 工程照片 永久 √

(2) 录音、录像材料 永久 √

2 缩微品 永久 √

3 电子档案

(1) 光盘 永久 √

(2) 磁盘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