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巡察制度是什么

关于建立市重点工程建设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项目巡察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市委、市政府工程建设相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监察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以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以及以BT、BOT等融资方式投资建设的预算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需要,也可对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以及以BT、BOT等融资方式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开展巡察。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成立巡察组。巡察组由纪检监察、发改、审计、建设、交通、水利、招管中心、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巡察组成立后,由市纪委、监察局发文通知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 巡察工作重点:

(一)工程建设各方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变更、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等重点环节的实施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合同》情况;

(四)发改、建设、环保、质监、安监、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领导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的落实处理情况;

(六)其他认为需要巡察的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程序:

(一)开展巡察前,巡察组应当向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招管中心等部门了解被巡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巡察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巡察方案,并报市纪委、监察局。方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决算审计等主要环节的工作方案;

(三)巡察组根据巡察方案,将巡察时间、巡察内容等事项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巡察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

(四)现场巡察;

(五)根据巡察方案要求,向市纪委、监察局提交分阶段巡察报告,项目结束后,提交总的巡察报告。

第七条 巡察基本方式:

(一)听取有关方面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现场查看;

(四)参加有关会议;

(五)个别访谈。

第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过程中原则上不干预工程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在巡察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各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在报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在巡察过程中,巡察组发现下列行为,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事项管理权限进行报告,经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度规定且有可能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四)上级交办,需要项目建设单位作出解释说明的。

第十条 巡察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诚信管理及《廉政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巡察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巡察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组的监督检查,主动做好与巡察组的对接工作,重点是:

(一)定期报告工作。每月5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月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等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上报巡察组。对工程变更、安全生产等突发性事项应及时上报。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工程建设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规划手续以及土地批复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

2.工程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资料;

3.监理资料;

4.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资料;

5.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6.工程决算资料;

7.其他巡察组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巡察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得接受建设单位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及礼品礼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 (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 (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 (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 (《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 (监督程序)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

(三)提出监督报告;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监督职权)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查看往期巡查整改报告的作用

巡察报告是巡察的产品和最终成果,是体现巡察组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与每个巡察成员的工作密切相关,对巡察组而言,辛辛苦苦一两个月,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写出一份高质量的巡察报告。巡察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巡察报告是“巡出来”的、“干出来”的。

巡察报告不同于其他报告,他是政治巡察中形成,以精准发现的问题分类提出,针对问题形成意见建议性的报告,具有政治性、政策性。

1、起草巡察报告是重大的政治任务。

2、巡察报告是巡察成果的具体体现

生成海报
生成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