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在办公室、食堂和卫生间等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加强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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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和物品的清洁消毒,适当增加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减少集体性聚集活动如运动会、联欢会和培训会等;鼓励错峰用餐,减少堂食和交流;鼓励采用无纸化办公,降低接触传播风险。在电梯等密闭空间内,应要求人员佩戴口罩。单位内确需开展集体性聚集活动时,要严格控制参与人数,落实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重点场所、重点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管理。

疫情发生时,公司要以疫情的防治做为工作的重点,领导小组要认真协调各部门做好消毒等病原体的消除工作,后勤部要做好疫情防治的后勤保障工作。疫情发生时,领导小组要成立专人小组做好员式的教育和消除心理压力及正确引导性工作,确保疫情期的尽早过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一、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科学研判疫情形势,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疫情防控策略,落实“属地、行业、单位、个人”责任。各行业部门要持续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员工健康监测档案,开展日常健康监测和高风险岗位人员定期核酸检测。个人要坚持做好卫生防护,主动向社区、入住酒店(宾馆)报备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四川天府健康通“红黄码”人员应积极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境外疫情“人物同防”。对所有从我省口岸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期间第1、4、7、10、14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检测,第14天采取双采双检。解除集中隔离后,目的地为省内的,由各市(州)接回当地继续实施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第2、7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检测,第7天采取双采双检。目的地为省外的,应闭环送至机场、车站,并提前告知目的地入境人员信息和乘坐交通工具信息。从省外口岸入境解除集中隔离后来(返)川人员到达我省时入境时间不满21天的,应居家或集中隔离直至满21天,期间进行2次鼻咽拭子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采用双采双检。机场、口岸接触入境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的从业人员,启用的集中隔离场所、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隔离病区的所有工作人员采取轮班制、封闭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坚持实行集中监管仓制度和冷库库长责任制,落实“应进必进、应检必检、应消必消”要求,确保“批批检测、件件消毒、集中监管、严防严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制度,加大在“川冷链”平台登记备案力度,严查严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规范来返川人员有序流动。低风险地区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持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息互认的健康码绿码可自由通行。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形势,可扩大风险人员排查、核酸检测以及居家或集中隔离范围。

四、持续开展多点监测预警。继续坚持“人、物、环境”监测,按照“逢阳必报、逢阳即报”的原则,规范核酸初筛阳性、确诊(疑似)病例复核和报告。海关、边检、机场、口岸、国际航班、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一线工作人员,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启用的集中隔离场所以及各级各类医疗、疾控机构的工作人员,农贸(集贸、海鲜)市场、外卖、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教职员工,应根据最新监测技术方案,定期进行全员或抽样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每批次进行核酸检测。机场、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农贸市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及储运相关场所及周边区域环境应定期进行抽样核酸检测。各地根据疫情形势,可适时划定潜在风险区域,扩大人员、物品和环境监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

五、做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养老院、监管场所、儿童福利院、宗教场所、宾馆酒店、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棋牌室(麻将馆)、旅游景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交通场站、商超、农贸市场等密闭空间、密集场所的人员应严格实行戴口罩、测温、亮码和扫码通行,以上场所应严格落实日常清洁、通风和消毒等措施。集中隔离场所实行专人管理,落实“红黄牌”管理制度,严防交叉感染,所有垃圾均按照医疗垃圾处置,污水必须严格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各类会议、展会、节庆、赛事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举办地、举办单位、场所单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网信、保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相关测绘活动。

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测绘资质许可事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异地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实施或者自行实施。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内容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重复测绘的,不得重复测绘。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多项测绘业务的,应当以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多测合一方式实施,共享互认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要求和规则,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互认机制。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测绘工程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设置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或者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

两个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第十二条 确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定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可以为会员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价格咨询服务,发布咨询信息。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括相关质量技术要求、价款、项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备案提供线上不见面办理便利化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工作和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水利、交通等综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统项目中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担。需要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测绘地理信息监理项目、以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禁止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