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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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自贡市政府65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法相严重抵触
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
“自贡市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金的安置办法第15届会议2009年9月24日在自贡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在发行,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十月19,2009
自贡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授予
总则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土地收购的顺利发展,保护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中国法规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国物权法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次在全市范围内本行政区域?土地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外,规定为准。
收集全市行政区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县按照法律。土地的征收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土地收购人民政府,市,县,区承办。
征地工作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该单位负责土地承包的实际执行情况。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自己的土地收购。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会保障计划的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编制,审查和执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建设,民政,农业,林业,水,畜牧,统计,价格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良好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安置村(居)民委员会应补助以及与土地收购的承办人。
条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应遵守的市,县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法,进行了其登记,及时收集各种补偿和补助,以接受安置投降的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的法律。
第五土地征用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a
土地征用手续
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建设的需要拟批次或项目实施土地收购,土地和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就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通知征用土地的县(区)。第七条的
被征收土地收购通知之日起由乡(镇),从人民的政府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的门 - 到 - 门登记,张榜公示,并在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土地收购承办人征收在年轻,附件及房屋库存,登记,Kanzhang,验证;与相应的土地测绘资质的单位委托的边界内的边界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土地征收一流的现场测量,并拟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占地面积的土地类型,权属调查,土地权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的类型和面积。第8条
征收的土地说,调查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区)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征用土地的结果,报道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人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在收到土地征用的土地收购计划,计划在乡(镇)的位置的土地,村(社区),组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
第九条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是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证或依法指定的地方征地补偿登记的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安排征用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内容,征收土地主办单位的调查结果。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收购计划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和土地的所有权,收取每人,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应宣布听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11条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与土地和资源的土地和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的征地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报告。
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具体实施土地收购承办的第12条。 13
土地收购费用应征收的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批准日期。
章土地征用补偿金
第十四条区土地面积的实测值(水平投影)。分类土地分类目前的土地使用分类,计算出的赔偿,补贴成本的基础上。
第十五届产值的土地征用标准统一的年度产值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收购标准为准。
第16条青苗补偿费计算按照年产值征用土地的统一标准。年复一年,一年的产值和青苗补偿费的四分之一;年两个赛季,两个赛季超过6个月,年产值青苗补偿费,不补偿青苗没有。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17以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标准。根据人均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每亩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6倍,人均耕地1亩,每个安置人口的6倍,每亩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两种补偿被征收耕地的倍数,小于16倍,16倍。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18日地面附着物补偿,经济林木,果树,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补偿标准(见附件2),鲜花鲜花补偿标准(见附件3),执行木材木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抢地公布之日起征收的情况下种植农作物的种植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第19条
同一地块种植,根据种植最大的一个或多个经济林木,果树,花卉和花卉木材和其他附件的电影,而不是库存的品种,规格,数量,登记和记录天花板根据该地区的品种数量来补偿。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依法征收,调整相关的土地承包后,根据的工作量,调整土地,由土地收购承办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人员安置
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确定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是一个农村集体他们的安置补助金,经济组织的成员参加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永久居留;
(二)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分配的权利;
(三)按照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义务的承诺。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参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从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募服务的应征入伍者的士官和两名士官;
(b)一名成员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正在服刑的监禁,或通过劳动再教育;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校大学生录取;
(d)建立婚姻关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成员通常进入或按照法律规定产假的工作人员; BR / (五)法律规定的对国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尚未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人员。耕地或土地
第23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缴纳的所有成员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批准的土地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安置后,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保存记录的登记,宣布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债务,债务,提供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享或承担的成员。
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征的一部分,人员安置的农民数量除以收集量前人均土地占有量的土地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
城市规划区和一个单独的位置外项目征地,土地征用,更多的可耕地资源,人均耕地亩以上的基础上,在农业安置的意愿,尊重农民的土地。
第2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征费,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引起的征用的土地,不能被聘用人员的生活补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待开发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保留挪用。在生产安置补助费的土地上,生活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要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被用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搬迁费用的剩余部分是保留给个人的生活。
第26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的资金将承办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应该是在乡(镇),村务监督下的法律指导,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宣布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接受监督的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的平衡。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的分配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因征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城镇居民的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安全系统。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农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残疾人士的五保户,保证家庭,孤儿,和六(2B级)每人一次性1500-2000元的土地征用承办额外的生活津贴。
第29条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拒绝接受代表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家庭存储的土地征用费及相关费用的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被视为补偿费和安置。
章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30条法律规定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房屋拆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成员。
下面的人参与农村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范围应包括:
(一)符合第21条规定的人员。工作人员:
(b)永久居住在征用土地的村,组,户拆迁户头的配偶,子女,父母,和长期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无遮无其他地方,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唯一的儿子,唯一的女儿在按照法律规定,进入婚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的土地,并没有享受或参与分配宅基地的使用权,他们的原籍地,法律家属需要与子女同住;
提出的“事实婚姻”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纳入法制化的举动;
原本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但工作人员没有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4。在符合第22条的规定,这样的工作人员。
由于建设用地的房屋拆迁,一直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后再次征地拆迁安置,安置人员不得在安置人员的范围。然而,实施自拆,涉及住房的二次拆自建的安置方式的除外。
第31条按照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该地区的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的一部分?农村房屋拆迁,不得采取从自我安置被拆迁户的拆迁从以下两个方面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结构应为30平方尺人均增加一些米,超过30万平方米,人均补偿重置成本标准框架,砖,砖,木材,电线杆,其他结构秩序的一部分1.5倍,重置成本补偿标准(见附件5)。
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不包括房屋重置价格补偿,也应该是,受人口被拆迁户应放在拆迁户总脂肪买家补助。购机补贴计算,30平方米,每人均补贴1036元每平方米。
补偿费和购买的的更换价格补贴,一次性付款被逐出土地征用承办的购买自己的拆迁户,剩余价值所拥有的土地征用单位的房屋拆迁安置, 。
(二)房屋沉降
土地征用承办或土地收购承办的委托有关业主统一规划实施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产权交换拆迁户的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的基础。
拆迁户选择安置房,住房安置标准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人均家庭应放在人口安置区的产权,安置人口和安置45平方米的套1设置。应放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口根据实际安置人口的安置区。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内拆迁户的合法所有权住房的框架,砖,砖,木材,电线杆,和其他结构的顺序和安置实施的股权交换。
家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人应安置面积。应该是移民安置区的一部分?10平方米按成本价以下的被拆迁户,安置当地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它被驱逐出超过10平方米比实际安置区的详细信息。
剩下的法定所有权的房屋拆迁的股权置换后面积增加了1.5倍,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标准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房屋剩余价值归所有取得土地的单位。
第32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之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农村房屋拆迁,实行自拆自建的安置需要。
自我,自拆的法律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规模和结构的基础上,落实安置根据房屋置换增加了0.5倍的价格标准,以弥补。
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土地收购承办的拆迁户安置房,房屋剩余价值归被拆迁户所有被驱逐的重置价格。
第33条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补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批准的法定程序,并根据需要,该地区委托单位征收土地管理器”或国家监管要求的Kanzhang批准的
第三十四条拆迁的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根据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运作和使用,为生产实施补偿:
(a)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商业的经营宗旨;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办公,商业的经营宗旨;
(C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的位置,位置和大小的面积?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一致批准;
(d)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的基础上的。
生产,附件5中规定的办公空间的方式来重置价格标准,增加了2.5倍执行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为商业企业空间三倍的性能的提高附件5中规定的重置价格的方式。
第35条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的拆迁进度失事: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非法
(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日期,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第36条的
拆迁的的时间内提前搬迁,征地拆迁承办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的土地单位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过渡性安置房屋拆迁条37被拆迁内的的过渡营业额成本的设区的市级分发了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增加了土地收购承办分布式过渡周转费,每人每月100-150元。结算货币拆迁自我拆迁户,已发行到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由土地收购承办的。
第38条的临时建筑不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按指明的方式来补偿附件6标准;,打灶,失去了收入补贴附件7标准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补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补偿,安置的,当事人拒不搬迁,根据四川省,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人民共和国”,由人民的政府以上的县级土地和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批准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水平,实施强制搬迁的,可在3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40条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轻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公共安全法将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土地征用补助金的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碍国家建设;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41条土地的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滥用他的权力,挪用,截留,挪用土地征用补偿金,安置费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2条规定有争议的土地征用补偿,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征土地的补偿的补贴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收购计划的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43条乡(镇),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单位的建设不会改变占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可以参考这样所需的最低标准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补偿金的下限标准。
富顺县,荣县人民政府第44条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2004年6月9日在自贡市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金的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的经济果树
3。自贡市建设征地鲜花,鲜花补偿标准
自贡市建设土地收购木材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自贡市建设自贡市建设征收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贴
征地补偿标准
7自贡市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收购的举动,打炉,误工补贴
有谁能提供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原文件(包括8个相关附件)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政府令第58号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罗林书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等4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0]385号文)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用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市辖区,市辖区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荣县、富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粮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
第七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冻结办理房屋改、扩、建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面积、地类和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幅员面积、地类进行测绘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九条 征用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用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举报,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面积、类别和征用土地面积、类别,在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已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且已发生变化的需进行修补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
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准。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市、县(区)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土地上一年年产值的实地调查数据为准,不使用县(区)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
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倍数计算。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附件3)、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件6)执行。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市人民政府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块成片种植一种或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等,不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的最高限价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依法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其财产涉及债权、债务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 正住户口在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 依法履行缴纳税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市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劳动力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专款用于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市辖区内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差额首先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弥补,若还不足,由征地单位补齐。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清单。
第三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单位可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作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地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000至1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领取期限内拒不领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两种形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一律不实行自拆自建。
一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2倍,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2.5倍予以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荣县、富顺县货币安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自行购房的,凭购房协议由征地单位用货币安置费代被拆迁户支付购房款 ,若有节余,直接付给被拆迁户。若被拆迁户在征地农转非时已购房,可持房屋产权证明,经核实后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将货币安置费付给被拆迁户。
二住房安置。征地单位或征地单位委托有关业主按规划统一建设动迁安置房,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人可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成员1至2人的被拆迁户,可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砖混结构住房一套。
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按标准实行产权置换后,每一产权户可以优惠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安置房。
固定补差标准:被拆迁户在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内对征地单位实行固定补差,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3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10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80元;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4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6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35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200元。
优惠价:优惠面积内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550元计算;超过优惠面积以上的部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780元计算。
被拆迁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面积部分,征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任何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
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后的剩余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
荣县、富顺县范围内的固定补差标准、优惠价和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迁、部分农业人口需农转非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被拆迁户。自建房地点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依法划定宅基地面积。
二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中心村或小城镇内)。采取限面积置换,按房屋结构实行结构补差。被拆迁户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补差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差标准执行。每人限面积置换2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超过置换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修建时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地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2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5倍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冻结封户)后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地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征地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50元;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由征地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地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荣县、富顺县的过渡周转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 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和2001年3月13日印发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自府法规[2001] 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3.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动迁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临时建筑补偿费标准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