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图测绘方法有哪些

地形图的测绘方法: 模拟法测图和数字测图两种。目前,地形图测绘主要采用数字测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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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形图的测绘方法

(1)全站仪数字测图

全站仪数字测图是工程大比例尺地形测绘的主要方法,基于全站仪的数字测图系统主要有两种类型:

1、分为数字测记模式(全站仪+电子手簿或人工记录数据再传输至成图系统中经处理生成数字图,内业成图) ;

2、电子平板模式(全站仪+便携计算机或PDA个人数据助理,实地成图),实现“所见即所测,所见即所得”。

数字测图系统具有基本数据编辑加工、图形分层、符号配置等功能外,有些还具有属性数据录入与挂接、由离散点构建不规则三角网进而生成等高线、影响数据集成与叠加和不同数据格式转换等功能。

(2) GPS RTK数字测图技术,此方法完全与全站仪类似,利用RTK系统代替全站仪或与全站仪组合使用。

(3)数字摄影测量和遥感测图:对于大范围的地形图以及大型工程建设场地测绘等,可以利用航摄影像、遥感影像、机载激光雷达扫描系统LIDAR或使用轻型飞机摄取影像,  使用数字摄影测量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生产生成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DEM (数字高程模型)、DRG (数字栅格地图)、  DLG (数字线划地图)以及复合模式组成。

(4)车载移动测图系统测图,又称移动道路测量系统(MMS) , 以车辆为平台,集成GPS接收机,视频传感器CCD,惯性导航系统INS,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快速采集道路和两旁的地形数据成图。

扩展资料:

工程地形图测绘碎步测量的具体要求:

(1)全站仪数字测记模式:

1 仪器设置:仪器对中偏差不大于 5mm。要通过测定较远的另一已知点进行检校,平面位置较差不超过图上0.2mm,高程较差不超过1/5基本等高距。

2 数据采集:采集碎部点三维坐标。

地形图要素分为:地形要素(地物,地貌,符号),注记要素,数学要素。

地貌特征点:如山顶,鞍部等变坡点;地性线;陡坎斜坡上下高程点;一定密度的高程点等;

地物特征点:如建筑物、围护物拐点;道路,陡坎,水系拐点;园地等地类界拐点;高压线杆等。

3 数据记录:坐标数据、点号、编码、绘图信号、草图。

4 数据预处理:数据导入电脑,检查数据错误,生成图形数据。

5 数据编辑:人机交互编辑图形数据,构建 DTM(数字地面模型) ,生成等高线,图形拼接(几何接边、逻辑接边) 。

6 地形图制作:采用矩形分幅,常用 50×50cm或40×50cm,裁切整饰。

(2)数字摄影测量和遥感测图

1、数字摄像测量分区的基本要求

根据成图比例尺确定分区最小跨度,尽量划大;

分区界线与图廓线一致;

分区内的地形高差一般不大于相对航高的1/4,航摄比例尺大于等于 1:7000(或地面分辨率小于等于20cm)时,一般不大于1/6;

分区内地物景物反差、地貌类型应尽量一致;

地形特征显著不同时在用户许可下可破图幅分区;

应考虑飞机侧前方安全距离和高度。

采用 GPS 辅助空三航摄时确保分区界线和加密分区界线一致性,或一个摄影分区内可涵盖多个完整的加密分区;

2、低空遥感的技术要求:

相对航高不超过 1500m,最高不超过2000m;

续航时间大于1.5 小时;

无人机起降场应距离军用、商用机场须在10km以上。

无人机伞降时应确保无人机预定着陆点 50m 范围内没有非工作人员,弹射起飞,发射架前方200m内90°扇形区域不能站人。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大于200小时。

无人机航摄在设计飞行高度时,应高于摄区和航路上最高点 100m以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形图

选择适用地图的原则

选择适用地图的原则是根据使用目的选择地图和根据需要,选择比例尺合适的地图。

1、根据使用目的选择地图

去公园游览,需要寻找景点,那就选择导游图;外出旅游,确定旅游路线。那就选择交通图;想了解国际时事,确定事发地点,那就选择世界国家和地区图。

2、根据需要,选择比例尺合适的地图

要了解中国地形,那就选择中国地形图;要想了解北京,那就选择北京市城市图;要想了解北京动物园,那就选择北京市动物园地图。

获取地图的途径:

国家版图随处可见,中小学教学挂图,天气预报背景图,以及各类标牌、宣传画、广告、商标、工艺品、报刊、电影电视等媒体中,也频频出现国家版图的画面或示意图。可从以下途径获取地图:

1、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了标准地图服务,可下载中国和世界地图等,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可下载正确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供各单位和个人免费下载使用。

2、使用审核批准并印有审图号的正规地图产品。凡是经过审核的公开出版的地图,都在版权页或者适当位置标示有审图号,可以据此判断并使用合格的地图产品。

3、需定制地图时,自然资源部网站上查询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地图编制单位,向具备编图资质的测绘单位定制地图。

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

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地形图是我们平时认识地形地势不可缺少的工具,虽然地形图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实际测绘过程中却蕴含着很多方法与技巧,以前在科技不发达的时候,地形图需要纯人工测绘,十分麻烦,而现在方式就非常多样了,到底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呢?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

可以分为经纬仪测绘法、大平板仪测绘法、小平板仪和经纬仪联合测绘法、摄影测量方法等。其中摄影测量方法一般用于测绘中小比例尺地形图,其他方法主要用于测绘大比例地形图。本课题主要介绍这类方法。水系应先绘桥、闸,其次绘双线河、湖泊、渠、海岸线、单线河,然后绘堤岸、陡岸、沙滩和渡口等。当河流遇桥梁时应中断;单线沟渠与双线河相交时,应将水涯线断开,弯曲交于一点;当两双线河相交时,应互相衔接。

地形图测绘基本方法

绘制地形图之前需要进行复杂的地形测量,根据地形测量得出来的资料再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绘制地图。地形图一般都有三个要素,包括方位、距离和高程,在绘制地形图之前要先在地形图上定好方向,一般地形图是按照传统的上北下南的方向绘制的,

定好方向后在地形图上确定座标原点和高程零点作为参考点。完成这些之后在地形图上标记由地形测量得到的地物,用各种符号表示出来,按照各个地物的形状和高度用等高线画出。

如何运用测绘地形图

1.每项工程建设离不开地形图,

所以识图必须熟悉下列一些问题:地形图的分幅、编号与图廓;地形图的坐标系;高程系统;地形图的比例尺和方位;地形图图式;等高线等。

2.对用图人员来说,只有掌握评定地形图精度的方法,才能正确地选用合乎要求的地形图。选择地形图既要考虑点位和高程的精度,又要顾及设计的物件等因素。

3.地形图应用的基本内容为:在图上确定设计点位的座标、边长和方位角;欲求图上任何一点的高程;求图上菜直线的坡度;按限制坡度在图上选定最短路线;在地形图上按已知方向绘制断面。

4,地形图在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应用为:排、灌工程规划;在地形图上计算汇水面积及计算水库库容;在图上确定坝坡脚线;平整场地等。

以上就是地形图测绘有哪些方法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模拟地图(纸、布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互联网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等。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地图产品的开发,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培育、拓展大众地理信息消费市场。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在地图编制活动中从事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七条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全图、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编制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的,在编制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以及相互关系,且专业内容和有关数据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第十条 在地图上表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专业区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设施名称,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大型建筑物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最新标准名称表示。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成果绘制。

在地图上表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未勘定的,按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习惯画法图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地图,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得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不得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编制公开使用的实景地图的单位,应当对实景地图中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方法、工作流程和处理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地图,在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地图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的编制、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他形式的地图。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生产、出版、传播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的除外。第五条 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第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承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

(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三)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第七条 绘制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行政区划变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设施等公共信息。第九条 地图编制单位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公开版地图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6个月,地图集(册)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12个月。第十条 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应当相符。第十一条 编制公开地图、地图产品不得表示下列内容测绘资质中的地图编制方法

(一)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二)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情况;

(三)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数据等;

(五)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机关和单位;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第十二条 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地图,应当标载公共信息。第十三条 使用他人地图产品作为底图资料,编制或者改编、翻译、编辑其他地图的,应当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从事地理信息现势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标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地图审核: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第十六条 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出版、展示、登载者在传播前负责送审。

加工生产后直接出口或者销售的地图,由加工生产者在加工生产前负责送审。境外引进的地图,由引进者负责送审。

编制或者印刷后赠送的地图,由编制或者委托印刷者负责送审。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地图: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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