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公司需要办理哪些荣誉资质,农业科技公司需要

农业企业缴税费情况 、农业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账簿根据合,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第十九条) 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月网)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资料(《税收征管》第二十五条) 二、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1、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农民书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员签订农业产品农业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3、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贴花其:资金账簿、营业账簿、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申报缴纳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员产农业产品视同农业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般纳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员销售农膜、种、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员签订农业产品农业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产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征收所税;2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使用税;3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使用税确困难报经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使用税照顾;4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农民专业合作社暂征收残疾业保障金 四、支持农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浙税发〔2009〕22号) 1.按《企业所税》规定企业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除外)所免征或减征企业所税 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物配种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3.农业龙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仍困难报经税部门批准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农场农民土使用权转让或土承包(租)给农业产者用于农业产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 4、农村农业产产前、产、产服务行业即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站、农机站、气象站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专业合作社其提供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税 5、省级骨干农业龙企业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所暂免征收企业所税 6、省级骨干农业龙企业经县级各级政府确认重点农业龙企业及社员自产自销主要经营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税机关批准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农村、农场农民土使用权转让给农业产者用于农业产或土承包(租)给或公司用于农业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农业产包括农、林、牧、渔 9、农民交通、城市建设等征用农业用取经济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取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征收所税 土承包(租)给或公司用于农业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农业产包括农、林、牧、渔 9、农民交通、城市建设等征用农业用取经济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附加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取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征收所税 五、企业所税减免税备案 纳税应认真习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前提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依照律、行政规规定严格划核算征税业务享受税收优惠业务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享受企业所税备案类优惠项目应按照《企业所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规定限及向主管税机关提请备案涉税优惠项目发变化应自变化起15内向主管税机关报告并根据主管税机关重新具《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经审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备案项目主管税机关应及采取效措施追企业已享受减免税款并按《征管》关规定依处理 纳税未按规定备案律享受税收优惠 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 减免象:企业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除外)所免征、减征企业所税 ()企业事列项目所免征企业所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坚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种植; 5、牲畜、家禽饲养; 6、林产品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事列项目所减半征收企业所税: 1、花卉、茶及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华民共企业所税》及其实施条例;《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税优惠政策关事项通知》(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通知》(财税〔2008〕149号) 备案期限:3月底前实行备 报送资料:(1)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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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一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公园。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四、三级资质以下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急问园林企业资质申请需要的植保工和农作物植保员一样的吗?两个证可以通用的吗?

植保工和农作物植保员两个证可以通用。农作物植保员是指从事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对农作物及其 产品的危害,保护安全生产的人员。它的本质是一个职业工种, 农作物植保员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如果想要考取农作物植保员,推荐选择天天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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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2005)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执行。”

(二)、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有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依法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七)项。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法调运(包括随身携带)植物、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引进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水文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四款。

(二)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准发证;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产种苗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